故意伤害罪判缓刑是否可以,协议离婚后债务谁来偿还

故意伤害罪判缓刑是否可以



1、故意伤害罪判缓刑是否可以

【为您推荐】柏乡县律师 吴兴区律师 隆尧县律师 鹤山区律师 郯城县律师 城区律师 巨鹿县律师 在触犯了故意伤害罪之后,有的情况下对行为人的处罚相对较轻,但有的时候可能会直接判处死刑。这主要是因为不同罪犯的具体犯罪情节不1样。那在犯罪较轻的时候,对故意伤害罪判缓刑可不可以呢?接下来,小编就这个问题为你做详细解答。

1、故意伤害罪判缓刑是否可行 缓刑适用条件:(1)犯故意伤害罪,法定刑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经济损失的,可以适用缓刑。(2)犯故意伤害罪,法定刑为3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但宣告刑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具有以下情形之1的,可以适用缓刑:

1、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

2、被害人有明显过错或者对矛盾激化负有直接责任的;

3、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的;

4、其他可以适用缓刑的情形。如果符合这些条件则可以判缓刑,建议请专业的刑事律师辩护。

2、关于故意伤害轻伤的量刑 故意伤害致1人轻伤的,可以在6个月至1年6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伤亡后果、伤残等级、手段的残忍程度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伤亡后果:每增加1人轻微伤,可增加1个月至2个月刑期;每增加1人轻伤,可增加3个月至6个月刑期;每增加1人重伤,可增加1年至2年刑期。

2、伤害的程度:参照标准1996年《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1般残疾(十至7级),严重残疾(6至3级),特别严重残疾(2至1级)。每增加1级1般残疾可以增加1个月至3个月刑期,每增加1级严重残疾可以增加6个月至1年刑期,每增加1级特别严重残疾可以增加2年至3年刑期。并采用累进的方法计算。

3、手段的残忍程度:1般手段,就是可能致人轻伤的最简单的方式,通常就是手打、口咬、脚踢等伤人手段,而未使用器械等特别手段,特别残忍手段,1般指采取朝人面部泼硫酸、用刀划伤面部等方式毁人容貌,挖人眼睛,砍掉双脚或与上述行为相当的特别残忍手段。有下列情节之1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1、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起的;(对于因恋爱、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犯罪,因劳动纠纷、管理失当等原因引发、犯罪动机不属于恶劣的犯罪,因被害方过错或者基于义愤引发的或者具有防卫因素的突发性犯罪,应酌情从宽处罚。)

2、因被害人对引发犯罪有过错或对矛盾激化引发犯罪负有责任的;

3、犯罪后积极抢救被害人的。构成故意伤害罪的要求至少构成轻伤以上的损害情况,而此时针对实际造成的伤害不同,具体对行为人的处罚也是不1样的。若能够满足缓刑的条件,在法官最终判刑的时候也不是不可能同时宣告缓刑。即在满足条件的情况下对故意伤害罪判缓刑是可以的。 延伸阅读: 故意伤害罪司法解释及刑法条文 故意伤害致死与故意杀人罪的区别有什么 故意伤害罪的赔偿范围和数额。



2、协议离婚后债务谁来偿还

【为您推荐】民勤县律师 左权县律师 新荣区律师 巨鹿县律师 金安区律师 新市区律师 古浪县律师 夫妻在离婚的时候若还有债务未还清的话,那么此时也是需要对债务作出处理之后,才允许离婚的。那要是夫妻协议离婚后债务1般是由谁来进行偿还呢?需要注意,这里说的通常是指夫妻共同债务。接下来,小编就来为大家做详细介绍。

1、协议离婚后债务谁来还

1、《民法通则》第108条规定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 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第24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1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1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9条第3款规定情形的除外。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1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1方主张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3、《婚姻法》第19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7条、第十8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1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3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1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2、协议离婚后又反悔怎么办

1、有些夫妻曾在他人或律师主持调解下达成过书面的离婚协议,但在办理离婚手续前,1方又突然反悔,这种情况时有发生。 对于这1种情形,离婚协议的内容对男女双方具有1定的法律约束力,对于夫妻双方自愿解除婚姻关系的内容不再具有法律效力,另1方可反悔不同意离婚但对于该协议的“夫妻感情破裂,双方同意离婚”部分内容,应当作为坚持离婚1方的法庭证据,法院会综合当事人陈述和证据作1个判离还是不判离的决定。对于双方签署的关于财产分割的部分,夫妻共同财产的内容包括价值和项目,应当作为法庭的证据,具有1定的效力。但对于原协议内的分割方式则不再具有法律效力,法院经审理后会依法重新分割。

2、已办理了离婚手续,1方对财产分割又反悔,请求人民法院重新审理分割。 对于这1种情形,若后悔1方在协议离婚后1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但这1款情形不包括离婚后,发现另1方离婚前仍有隐藏财产未分割的情况。协议离婚后债务的处理也是很重要的,有的时候可能出现1方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的情况,因此1定要注意了。通常,夫妻离婚就共同债务的约定,只能在夫妻之间产生法律效力。对外是不能对抗债权人的,即债权人可以要求夫妻中的任何1方清偿债务。



3、婚姻法司法解释3全文

【为您推荐】柏乡县律师 3水区律师 涞水县律师 成安县律师 赵县律师 秀洲区律师 巨鹿县律师 最新婚姻法司法解释3于2011年7月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25次会议通过,并于2011年8月13日起施行。接下来,小编收集了婚姻法司法解释3全文的内容,将在下文为你做具体介绍。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3) (2011年7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25次会议通过)为正确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对人民法院适用婚姻法的有关问题作出如下解释:第1条 当事人以婚姻法第十条规定以外的情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当事人的申请。当事人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撤销结婚登记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第2条 夫妻1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1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1方的主张成立。当事人1方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1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1方的主张成立。第3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1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4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1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1)1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2)1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1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第5条 夫妻1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第6条 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1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1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1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1百8十6条的规定处理。第7条 婚后由1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8条第(3)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1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1方的个人财产。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1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8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配偶有虐待、遗弃等严重损害无民事行为能力1方的人身权利或者财产权益行为,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可以依照特别程序要求变更监护关系;变更后的监护人代理无民事行为能力1方提起离婚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第9条 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1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依照婚姻法第3十2条第3款第(5)项的规定处理。第十条 夫妻1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1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1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3十9条第1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1方对另1方进行补偿。第十1条 1方未经另1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3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1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1方擅自处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1方损失,离婚时另1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十2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1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产权登记在1方父母名下,离婚时另1方主张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对该房屋进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购买该房屋时的出资,可以作为债权处理。第十3条 离婚时夫妻1方尚未退休、不符合领取养老保险金条件,另1方请求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养老保险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缴付养老保险费,离婚时1方主张将养老金账户中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个人实际缴付部分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十4条 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1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第十5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1方作为继承人依法可以继承的遗产,在继承人之间尚未实际分割,起诉离婚时另1方请求分割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在继承人之间实际分割遗产后另行起诉。第十6条 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1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的,应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离婚时可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第十7条 夫妻双方均有婚姻法第4十6条规定的过错情形,1方或者双方向对方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十8条 离婚后,1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第十9条 本解释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此前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与本解释相抵触的,以本解释为准。就目前的婚姻法司法解释来看,我国只规定了3部,其中婚姻法司法解释3尤其对夫妻离婚房产分割作出了明确的规定,解决了很多实践中的离婚房产分割纠纷。当然,在具体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时候,要是遇到了什么不清楚的地方,也是可以直接来电咨询我们的在线律师。 延伸阅读: 2017最新婚姻法司法解释1 2017最新婚姻法司法解释2 婚姻法司法解释对同居、重婚有明确规定。



4、法院宣告婚姻无效的情形有哪些

【为您推荐】柏乡县律师 莲湖区律师 凉州区律师 榆社县律师 沁源县律师 温州律师 巨鹿县律师 对于婚姻的状态,常见的肯定是有效,但现实中也不乏1些无效的婚姻或可撤销的婚姻。对于其中无效的婚姻,按照我国的规定要申请人民法院宣告才行。那具体来说,法院宣告婚姻无效的情形有哪些呢?如果你有这方面的疑惑,那就看下面小编为您做的介绍吧。

1、法院宣告婚姻无效的情形有哪些 人民法院宣告婚姻无效有两种情况:(1)、人民法院根据婚姻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经审查确属无效婚姻的,依法做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2)、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的过程中,经审查发现当事人之间的婚姻关系确属无效婚姻的,将婚姻无效的情形告知当事人,并做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婚姻无效案件或者离婚案件,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应当依法做出判决;有关婚姻效力的判决1经做出,即发生法律效力。

2、如何申请宣告婚姻无效

1、申请人 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1)》规定,有权向人民法院就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利害关系人包括:(1)、以重婚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2)、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未达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3)、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4)、以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与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近亲属”是法律中经常出现的1个概念,根据198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2、申请时效 申请宣告婚姻无效,可以在无效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提出,也可以在婚姻当事人1方或者双方死亡后1年内提出。婚姻当事人1方死亡的,由生存1方或者利害关系人依法提出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婚姻当事人双方死亡的,由利害关系人依法提出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1般要是男女之间的婚姻关系不符合《婚姻法》中规定的结婚要件,那么这样的婚姻就是无效的。需要注意,关于无效婚姻的情形我国规定的比较多,但对于可撤销婚姻的情况仅仅只有1种,那就是1方受胁迫而缔结婚姻的。至于法院宣告婚姻无效的情形,小编也在上文中作出了介绍,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延伸阅读: 分居多久可以自动解除婚姻关系? 新婚姻法中对夫妻债务是怎么规定的 2017新婚姻法关于财产分割的最新规定。



5、如何分割同居财产

【为您推荐】徐水县律师 涉县律师 灵丘县律师 中卫律师 巨鹿县律师 寮步镇律师 高阳县律师 现如今,男女之间未婚同居的情况是比较多的,并且还有增加的趋势。需要注意,我国是不保护同居关系的,而在这种关系下也是很容易产生纠纷的。尤其是在进行财产分割的时候,那到底解除同居关系的该如何分割同居财产呢?我们1起在下文中进行具体了解。

1、如何分割同居财产 解除同居关系时,同居期间所得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

1、“约定优先”,双方对同居期间财产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

2、无约定的,对于同居期间购置的财产,原则上采用谁购买归谁所有的原则(不动产除外,依《物权法》的规定,不动产已登记为准)。但对于双方均有所出资,并且由双方共同使用的财产的归属问题,通产按共同共有原则处理。当事人在非婚同居期间,还必然要发生日常家务产生的债务,比如饮食、衣着、文化、娱乐、医疗、子女之教养等。对于这些日常家务,1般根据谁支出谁负担的原则。

3、对于1方在同居期间给予另1方1定的财物,适用合同法中关于赠与合同的规定,即赠予行为成立时,赠与物的所有权发生转移。

2、分割同居财产的方式有哪些 同居期间的财产与夫妻共同财产并非完全相同,同居关系不能严格依照婚姻法的规定处理。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22条“属于事实婚姻的,其财产分割适用本意见。属于非法同居的,其财产分割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规定处理”。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10条“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1般共有财产处理,同居生活前,1方自愿赠送给对方的财物可比照赠与关系处理;1方向另1方索取的财物,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84)法办第112号《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条规定的精神处理”。

3、《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条“借婚姻关系索取的财物,离婚时,如结婚时间不长,或者因索要财物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可酌情返还”。结束同居关系时的财产分割与离婚时夫妻财产的分割存在很大的不同。离婚时没有相反证据的,财产就按照共同财产平均分割,但是分割同居财产时,没有证据的,财产就归购买人所有了。而要是当事人看完了上文之后,还不清楚解除同居关系的该如何分割同居财产,请就你的实际情况,来电咨询我们的在线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