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是军婚,结婚一年,他是军人,他同意和我离婚,但是现在财产分割不匀,我们订婚他给了3万,结婚前他给,父亲出轨父母要离婚孩子能否要求分割财产?

我们是军婚,结婚1年,他是军人,他同意和我离婚,但是现在财产分割不匀,我们订婚他给了3万,结婚前他给



1、我们是军婚,结婚1年,他是军人,他同意和我离婚,但是现在财产分割不匀,我们订婚他给了3万,结婚前他给

这个的话,只要他同意离婚,在财产分配方面军婚和其他正常婚姻1致的,没有优待。 房子如果是你父亲婚前为你购买而且登记你1个人名下的话,而且你们有证据证明的话,房子就是你1个人的共同财产。 最新婚姻法解释对婚后的父母购房都加以了保护,你的情况更是可以保护的情况的:第7条 婚后由1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8条第(3)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1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1方的个人财产。 所以你找到证据或者直接房产证没有对方名字的话,这就属于你的个人财产的。

父亲出轨父母要离婚孩子能否要求分割财产?



2、父亲出轨父母要离婚孩子能否要求分割财产?

1、父亲出轨父母要离婚孩子能否要求分割财产?

1、父母离婚,父母分割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所获得的共同财产,与子女无关,子女亦无权取得父母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除非,父母作为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帮助未成年人监护其财产,也就是未成年人所取得的被他人或父母所赠与的财产,父母对于未成年人的财产,有法定的监护义务除非为了未成年人的利益之外,不得处置。如果造成未成年人财产损害,应当予以赔偿。父母离婚后,取得未成年人监护权的父方或母方,应当履行对于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义务保护其人身、财产安全。

2、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或婚姻关系的改变而消除,也就是说,即便父母离婚、即便父母又再婚,父母仍然是子女的父母,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永远不会改变。双方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如果父母离婚,父方或母方再婚,在其生前未留有合法有效遗嘱的情形下,其个人遗产进入法定继承程序后,其子女有权以法定第1顺序继承权人的身份,参与遗产分割司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4条、30条、36条司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10条司法依据《中f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18条补充回答:在父母分割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共同财产时,母亲有权将属于自己的份额,赠与给未成年子女。

2、离婚财产如何分割?(1)夫妻共同财产,1般应均等分割。也就是说,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均等分割;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和财产的来源等情况,具体处理时也可以有所差别。属于个人专用的物品,1般归个人所有。(2)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共同财产,分割时各归管理、使用方所有;相差悬殊的差额部分,由多得财产的1方以与差额相当的财产抵偿另1方。(3)已登记结婚尚未共同生活,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或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离婚时可以请求对方退还彩礼。(4)1方以夫妻共同财产与他人合伙经营的,入伙的财产可以给1方所有,分得入伙财产的1方对另1方应给予相当于入伙财产1半价值的补偿。(5)对夫妻共同经营的当年无收益的养殖、种植业等,离婚时应从有利于发展生产、有利于经营管理考虑,予以合理分割或折价处理。(6)双方对婚前1方所有的房屋进行过修缮、装修、原拆原建,离婚时未变更产权,增殖部分中属于另1方应得的份额,由房屋所有人折价补偿给另1方。(7)借婚姻关系索取的财物,离婚时,如结婚时间不长,或者因索要财物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可酌情返还。对取得财物的性质是索要还是赠与难以认定的,可按赠与处理。(8)对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的房屋,应根据双方住房情况和照顾抚养子女或无过错方等原则分给1方所有。分得房屋的1方对另1方应给予相当于该房屋1半价值的补偿。在双方条件相同的情况下应照顾女方。(9)离婚时1方所有的知识产权尚未取得经济利益的,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根据具体情况对另1方予以适当的照顾。(10)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共同生活中自然毁损、消耗、灭失,离婚时1方要求以夫妻共同财产抵偿的,不予支持。因为父亲的出轨所以母亲才决定要离婚的,其实这也是情有可原的。但是,不管父母亲是因为什么样的原因才决定要离婚的,孩子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去要求分割父母的共同财产,除非是父母亲自觉自愿的把1部分财产赠予了孩子的情况下,在孩子没有成年之前,父母离婚是要相对照顾到孩子的感受的。 延伸阅读: 1方出轨,会影响夫妻财产分割吗?军婚出轨的法律后果有哪些夫妻婚内出轨财产怎么分割?。

军婚关系解除时财产如何分割



3、军婚关系解除时财产如何分割

高某与李某系夫妻,高某为现役军人,李某在当地1家公司上班。2人于1999年结婚,2001年高某在执行任务时受伤,身体落下残疾。刚结婚时夫妻关系尚可,后因家庭琐事感情逐渐破裂。2013年9月,双方在协商后决定离婚。协商中,夫妻2人对孩子的抚养权问题无异议,但就婚后共同财产的分割产生了较大的争议。双方争议的重点集中在高某婚后个人所得的部分财产上:1套婚后由高某父母出资给他们购买的婚房;高某的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将来复员后的复员费等1次性费用和军人住房补贴等这些特殊财产。双方争执不下,最后对簿公堂。   【分歧】   第1种观点认为,高某与李某已结婚多年,只要是2人婚后所得,无论是婚后高某父母给他们购买的婚房,还是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复员费等特殊财产,都应当界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应按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第2种观点认为,婚房是由高某父母出资所买;伤残补助、医药生活补助费、复员费等为特殊财产,是基于高某特定的军人身份所获得,这些都应该属于高某婚后个人财产,离婚时无需分割。   第3种观点认为,高某婚后财产组成比较复杂,高某父母出资购买的婚房,高某的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复员费、军人所获的住房补贴等,在离婚时应区别对待。   【评析】   笔者同意第3种观点。军人婚姻关系中的财产权,是军人民事权利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军人1方,婚后所能获得的财产,不仅包括工资等1般性的收入,还包括基于军人特定的身份所能获得的特殊财产。因此,在军人离婚分割财产时,应充分考虑其构成的复杂性。   我国婚姻法对于婚后夫妻财产的归属规定非常明确,即除双方另有书面约定的除外,婚后收入1般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同时又列举了例外的情形,如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属于婚后个人财产。此后的司法解释,对军婚中的财产作出进1步的规制。婚姻法司法解释(2)第十3条规定,军人的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等属于个人所有。可见,婚后取得财产可以归配偶1方所有。在旧婚姻法中,曾确立夫妻1方婚前财产,可因夫妻关系的延续转化为共同财产的制度。但随着2001年婚姻法的修改,这1制度已不再适用。婚姻法司法解释(1)对此问题也予以明确,婚姻法所确定的归夫妻1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本案中,高某与李某虽然结婚多年,但其婚后的收入并不都是夫妻共同财产,而个人财产部分也不会因夫妻关系的存续转化为共同财产。因此,第1种观点不正确。   持有第2种观点的人,夸大了作为军人1方婚后个人财产的范围,没有厘清军人婚后财产之间的异同。首先,高某夫妇婚后父母出资所购买的住房,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关键要看高某父母购房时的真实意思。婚姻法司法解释(2)第2十2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1方的除外。” 这也表明,高某结婚后父母出资购买的住房,只有其父母明确表示赠与给高某的除外,都应认定为高某与李某的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原则上2人等分。其次,高某将来的复员费等1次性费用,也须全面考虑。因为其既涉及高某个人所有财产,又会涉及到夫妻共同财产。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2)第十4条的规定,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1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来计算,所得额为夫妻共同财产。可见,复员费等1次性费用中,婚前与离婚后的部分为军人1方个人所有,夫妻存续期间的部分为夫妻共同共有,只有这部分财产在离婚时需要分割。   同时,还应注意,高某离婚时虽然尚未复员或自主择业,但不意味李某丧失对这笔费用主张分割的权利。该权利为期待权,无论高某何时复员或转业时,李某都可请求分割该笔费用。至于住房补贴,根据军队内部的相关规定,虽然要计入军人1方个人账户,但这并不表明住房补贴等属于军人婚后个人财产。婚姻法司法解释(2)第十1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故军人婚后的住房补贴与1般公民婚姻中的住房补贴1样,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可见,高某婚后所获得的财产,既有归个人所有的部分,也有属于夫妻2人共同共有的部分,还有1部分财产则须依据夫妻存续的时间按1定标准分配。所以,第2种观点也是错误的。   综上,笔者认为第3种观点正确。高某与李某2人军婚中的财产关系,较1般婚姻关系更为复杂。对于高某婚后个人所得财产的分割,应综合考虑。具体来看,婚后高某父母给他们购买的婚房,要按照购房时父母的真实意思来判断,除了明确赠与高某的以外,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而高某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婚前与离婚后的复员费等1次费用,应为个人财产,离婚时无需分割。此外,高某婚姻存续期间的复员费、住房补贴等为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原则上由夫妻等分。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院)。

新婚姻法中军人离婚财产如何分割



4、新婚姻法中军人离婚财产如何分割

新婚姻法中军人离婚财产如何分割?军人离婚案件财产归属问题怎么解决?关于军人离婚的新婚姻法财产分割规定又是怎样的?人民法院审理军人离婚案件,既要把握婚姻法的原则,又要严守保护军婚的立法本意,以下为您详细介绍关于军人离婚的新婚姻法财产分割规定。   军人离婚财产中哪些归属军人个人财产?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都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共同共有处理权,因此,人民法院如认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为夫或妻1方的个人财产时,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军人离婚案件中判断某1项财产是否为军人1方个人财产的标准是该财产是否具有严格的专属于军人特定身份的性质。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的规定,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属于个人财产。离婚时,应确定为军人个人所有。   (2)对1次性发放给军人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的分割问题,既考虑军人的服役年限,又考虑双方结婚的年限,公平合理地处理,即将发给军人的上述费用按年份平均分成若干等份属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对应的款项,为夫妻共同财产,其余的部分为军人个人财产。具体的划分方法是:用人均寿命7十岁减去军人入伍时的实际年龄,算出军人自参军至7十岁的期间,把国家发给的1次性费用除以前面计算的期间,平均分为若干份,每1份所对应的份额即为军人自入伍后每年所应当得到的费用。   军人离婚财产分割案件的受理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收到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经审查,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立案。不予受理的特殊情形包括: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1年内或中止妊娠后6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6个月内又起诉的;男女双方自愿离婚,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了离婚登记,领取了离婚证后,1方反悔但原婚姻登记机关未撤销离婚登记的。军人离婚财产分割案件同样适用上述规定。   军人离婚需要什么条件   严格来讲,军人作为原告向法院诉请离婚与普通人在立案程序上和法院审理程序上及判决所适用的法律没什么区别。   军人作为原告起诉离婚,如果被告不是军人,则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如果被告也是军人,则可以选择向军事法院起诉,也可以选择向地方人民法院起诉。

离婚财产分割详细解读



5、离婚财产分割详细解读

我国婚姻法关于离婚后的财产分割问题,除了重申了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以及离婚时,如1方生活困难,另1方应给于适当帮助外,还作了两个特别的新规定:   其1,财产补偿问题。该法第4十条规定:“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1方因抚育子女,照顾老人,协助另1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1方请求补偿,另1方应予以补偿。”   其2,可以少分或不分财产问题。该法第4十7条规定:“离婚时,1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α造债务企图侵占另1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α造债务的1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1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上海年3万对夫妻分手,其中1万3千对夫妻通过法院诉讼离婚的原因,最主要的是因为夫妻在财产分割上达不成1致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虽然在2OO1年十2月2十4日颁布过〈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 (1)〉,但其内容远远不能满足审判实践以及财产分割处理依据的实际需要。因此,在2年后的2OO3年十2月2十6日,在充分征求法律专家、人民群众的意见后,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2)》,解释(2)的出台,明确了很多审判实践中可左可右的东西,值得让即将面对离婚烦恼的当事人1读,特别是该司法解释将于今年4月1号实施,更值得您精读后,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有否必要等到4月1日以后起诉离婚。   

1、 关于起诉主体方面的新规定。   

1、 同居是否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除?   如果是双方无配偶者同居,特别是目前年青1代流行的“先同居、后结婚”的这1种情况,如果双方在同居1段时间后,不能成立夫妻关系,1方又担心对方纠缠,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但是,如果是同居1方是已婚者,即属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2、双方解除同居关系,由于财产分割或子女抚养达不成意见,人民法院可以受理吗?   同居期间,自然免不了财产的混同,在分手时,自然也不会少了争执。对于“δ婚同居”的双方当事人来说,由于同居期间财产分割达不成1致意见,要求法院公裁,法院是受理的。   当然,同居期间“偷吃”禁果是必然的,如果万1有了小孩,对于分手后孩子的抚养费争议,法院也是受理的。   

2、 关于财产分割方面的新规定   

1、 离婚协议可以返悔吗?   解释(2)第8条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具此,如果是通过协议离婚,且已办完了离婚手续,当事人任何1方不能返悔。但是,如果任何1方在1年内因履行协议发生争议而诉至法院的,人民法院受理,但经审理查明订立协议过程中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法院应当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根据解释(2)的立法本意,离婚协议具有了民事合同的性质,1旦订立,立约双方即应当遵守,但合同法规定了如果存在欺诈、胁迫的合同,为无效合同,因此,如果当事人对于离婚协议订立后1年内,由于履行发生的争议,人民法院是受理的,在查明û有致使合同无效的法定理由后,法院应当驳回当事人的诉请请求。   值得注意的是,最高院解释(2)中的“离婚协议”是指双方在办理协议离婚手续时所提交的“协议”,是已经生效的协议,而不是指在协商离婚事宜过程中签订的“离婚协议”。在û有离婚之前,就离婚相关事宜达成的“离婚协议”是附条件协议,û有离婚,协议就û有生效,不能作为人民法院作为离婚财产分割的充分、全面的依据,而只能被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中充分参考。   

2、 离婚时,能否返还“礼金”?   “礼金”是中华民族几千年来流传下来的习俗,虽然不被法律赞许,但谁也避免不掉。笔者2OOO年结婚之时,也曾给过爱妻1千01元(千里挑1)礼金:),当然,那时已流行万里挑1甚至十万里挑1了。正因为礼金数额巨大,凝含有馈赠者甚至馈赠者父母的毕生心血,因此,当夫妻双方反目时,馈赠方往往要求对方返还。   对于礼金是否可以返还,以往的司法解释较为笼统,大概处理原则是礼金是附条件赠与。如果双方结婚时间尚短,可以“酌情”返还,如果结婚时间已较长,则返还的可能性不大了。此次制订的解释 (2),规定的更为具体,明确有3种情况可以请求返还:   其1:双方δ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其2:虽然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但δ共同生活的;   其3:礼金是婚前给付的,并且给付的行为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既便司法解释中规定的如此明确,仍存在法律问题。诚然,双方û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即便已经在1起同居了,礼金仍然可以返还,甚至可以说是全部返还,但是,对于婚后1方给付礼金的行为,仍虽然法律争议:   (1)婚后,1方给付另1方礼金,是否共同财产的问题。根据〈婚姻法〉第十7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任何1方接受的赠与均为共同财产。那ô,1方给付另1方的礼金,也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赠与”,这部分“赠与”是夫妻共同财产还是夫妻双方对部分财产的“约定”呢?如果是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赠与方还可以拿到礼金的1半;如果是对财产的特别“约定”,则只能属于受赠方。笔者认为,根据我国〈婚姻法〉的立法精神,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为宜,理由是,根据〈婚姻法〉第十9条,约定财产需采用书面形式。因此,只要当事人送礼金时,û有附上书面形式以表决心,就应当属于共同财产。   (2)婚后,1方父母给付另1方礼,是否共同财产的问题。同上理由,结合解释(2)第2十2条,笔者认为该赠与是对夫妻双方的赠与。   

3、哪些财产是夫妻共同财产?   离婚分割的是“夫妻共同财产”,对于什ô是“共同财产”,可不是像1般当事人想像的那ô容易认定其范Χ呵。呵呵…   根据《婚姻法》第十7条,夫妻共同财产包括:   (1) 工资、奖金;应当指出,这里面的工资包括指工资总额。根据国家财产局199O年第1号令《关于工资总额的组成规定》,工资总额包括:   

1、计时工资;   

2、计件工资;   

3、奖金;   

4、津贴和补贴;   

5、加班加点工资;   

6、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2)生产、经营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生收益。   (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这里不包括明确只属夫妻1方的赠与或遗赠。什ô意思呢?比如说,男方父亲临终前留下遗嘱,特别指明其过世后所留财产只给于男方1人所有,则该部分财产不是夫妻共同财产,女方不能享受权益。呵呵,因此,看到这篇文章的读者可以根据这条法律规定“留1手”哦。赠与也是1样,如果赠与人明确指明只是夫妻1方享受赠与财物,另1方无权在离婚时要求分割。   (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这1条款是“兜底条款”,列举式的法律条文自然不能包括万象,总归怕有遗©之处,因此,留出个布袋口供法院在实际处理案件时自由裁量。但正因为该条有不明确具体之处,因此,实践中难以把握。为此,解释(2)明确了“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财产的范Χ:   (1)1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注意了,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为共同财产。这1条看似简单,实际非常深澳呵。也就是说,婚前财产,如果用于了投资,取得的收益是共同财产。这不是在重复废话:   首先,什ô是投资?汉语大词典说,投资(Investment) 投资是指创造新资产的过程。那ô,1方婚前购买的房屋,是不是“投资”呢?   1方婚前购买的股票,是不是“投资”呢?   1方婚前的储蓄,是不是“投资”呢?   ……   毕竟,以上各种情况都存在“婚姻关系存续”的期间,我想,这个问题的答案,其实并不简单吧。   其次,什ô是“收益”?是专指增值部分,还是包含本金?这个问题,也不是查查汉语大词典就能找到答案的:)   运用好这1条,对于分割处处理夫妻1方的婚前财产至关重要,呵呵,如果操作得好,“不劳而获”就会变成现实,毕竟,司法解释不能包揽1切,总能给法官和律师以施展“才华”的余地吧。   (2)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的住房补贴、公积金好理解,就是发到手上了或打到户头上了。但“应当取得”怎样理解呢?以什ô为标准进行衡量呢?这要根据案件实际情况进行分析和处理。   (3)夫妻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当然也存在什ô是“应当取得”的问题。   

4、对军人在财产分割方面的特殊保护。   军队稳定关系国计民生,因此,不仅对于军婚做特别保护,离婚须征得军人同意,而且在财产分割时,对于军人也有特别的规定。   解释(2)十4条规定: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1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额为夫妻共同财产。同时又规定,“平均值”,是指将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均为得出的数额。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7十岁与军人入伍时的实际年龄差额。   因为实践中笔者代理的案件90%都是非军婚案件,(2003年仅代理2起),因此,对于该条的理解在此不详述。   

5、对于股票、债券、基金等有价证券以及δ上市股票的分割如何处理?   上海是中国Ψ2的证券交易所所在地,笔者所在的写字¥南侧即是上海证券交易所。因此,上海人炒股,不仅炒得早炒得好,而且非常具有普遍性。所以,在离婚时,几乎ÿ1个案件都会遇到股票分割析产问题。1般法院处理的方式是,先由双方当事人协商价格基准,若协商不成,在查清具体数目后,法院确定1个基准日作价折算成人民币分割。若按市价分配有困难时,(比如1方有合理依据坚持按股份分割,或股市涨幅趋势较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数量按比例分配,这在实践操作中具有1定的难度,需要灵活掌握。比如,现在有些外资公司,为鼓励员工好好安心工作,以δ上市较低价格转让给员工股票,在员工离婚时,该部分股票为夫妻共同财产需要分割,但肯定不能按购入价分割,而市值又不好确定。因此,也可按股份数额分割。债券、基金分割办法也是如此。

父亲出轨父母要离婚孩子能否要求分割财产?



6、父亲出轨父母要离婚孩子能否要求分割财产?

1、父亲出轨父母要离婚孩子能否要求分割财产?

1、父母离婚,父母分割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所获得的共同财产,与子女无关,子女亦无权取得父母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除非,父母作为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帮助未成年人监护其财产,也就是未成年人所取得的被他人或父母所赠与的财产,父母对于未成年人的财产,有法定的监护义务除非为了未成年人的利益之外,不得处置。如果造成未成年人财产损害,应当予以赔偿。父母离婚后,取得未成年人监护权的父方或母方,应当履行对于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义务保护其人身、财产安全。

2、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或婚姻关系的改变而消除,也就是说,即便父母离婚、即便父母又再婚,父母仍然是子女的父母,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永远不会改变。双方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如果父母离婚,父方或母方再婚,在其生前未留有合法有效遗嘱的情形下,其个人遗产进入法定继承程序后,其子女有权以法定第1顺序继承权人的身份,参与遗产分割司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4条、30条、36条司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10条司法依据《中f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18条补充回答:在父母分割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共同财产时,母亲有权将属于自己的份额,赠与给未成年子女。

2、离婚财产如何分割?(1)夫妻共同财产,1般应均等分割。也就是说,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均等分割;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和财产的来源等情况,具体处理时也可以有所差别。属于个人专用的物品,1般归个人所有。(2)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共同财产,分割时各归管理、使用方所有;相差悬殊的差额部分,由多得财产的1方以与差额相当的财产抵偿另1方。(3)已登记结婚尚未共同生活,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或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离婚时可以请求对方退还彩礼。(4)1方以夫妻共同财产与他人合伙经营的,入伙的财产可以给1方所有,分得入伙财产的1方对另1方应给予相当于入伙财产1半价值的补偿。(5)对夫妻共同经营的当年无收益的养殖、种植业等,离婚时应从有利于发展生产、有利于经营管理考虑,予以合理分割或折价处理。(6)双方对婚前1方所有的房屋进行过修缮、装修、原拆原建,离婚时未变更产权,增殖部分中属于另1方应得的份额,由房屋所有人折价补偿给另1方。(7)借婚姻关系索取的财物,离婚时,如结婚时间不长,或者因索要财物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可酌情返还。对取得财物的性质是索要还是赠与难以认定的,可按赠与处理。(8)对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的房屋,应根据双方住房情况和照顾抚养子女或无过错方等原则分给1方所有。分得房屋的1方对另1方应给予相当于该房屋1半价值的补偿。在双方条件相同的情况下应照顾女方。(9)离婚时1方所有的知识产权尚未取得经济利益的,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根据具体情况对另1方予以适当的照顾。(10)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共同生活中自然毁损、消耗、灭失,离婚时1方要求以夫妻共同财产抵偿的,不予支持。因为父亲的出轨所以母亲才决定要离婚的,其实这也是情有可原的。但是,不管父母亲是因为什么样的原因才决定要离婚的,孩子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去要求分割父母的共同财产,除非是父母亲自觉自愿的把1部分财产赠予了孩子的情况下,在孩子没有成年之前,父母离婚是要相对照顾到孩子的感受的。 延伸阅读: 1方出轨,会影响夫妻财产分割吗?军婚出轨的法律后果有哪些夫妻婚内出轨财产怎么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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