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赠与房产离婚能否收回,新婚姻法房产赠与

婚姻赠与房产离婚能否收回



1、婚姻赠与房产离婚能否收回

婚姻赠与的房产,如果离婚时还没有办理过户,是可以收回的。 如果是经过公证的赠与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是不可以收回的。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6百5十8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新婚姻法房产赠与



2、新婚姻法房产赠与

您说的是 婚后买房,首付是你,还款是你,想按照父母赠与形式,房产证只写你名字。 您说的情况有些矛盾。 假设首付款是您婚前的存款,可以做婚前财产公证,或者夫妻双方协商签署婚前协议。起码你婚后还的贷款部分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就算房产证下来后只写你名字,以后1旦婚变有纠纷发生,您的妻子是得不到房产所有权,但是可以要求得到相应比例的经济补偿,因为您还款部分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走父母赠与操作,您可以将您的婚前首付款部分给您的父母,由他们的名义从他们账户出资买房,写你的名字,以后的还款也有他们来还,你每个月给你父母生活费,这样灵活处理1下,这样的话该房屋纯粹与女方无关。至少婚变发生,该房产不会有纠纷。

婚姻期间所买房赠送子女有权进行分割吗



3、婚姻期间所买房赠送子女有权进行分割吗

赠与子女的房产,如果办理了过户手续,房产属于子女所有,其他人无权主张分割。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十4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第十5条 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第十6条 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不动产登记簿由登记机构管理。   第十7条 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1致;记载不1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婚姻存续期间女方父母赠与的房产是夫妻共同财产吗



4、婚姻存续期间女方父母赠与的房产是夫妻共同财产吗

这种情况不是1句话能够说清楚的,因为实际中的情况可能比较复杂,有很多种可能,要结合具体情况才能确定。总的来说,对于确定赠与房产的权属,出资人、赠与方父母的意愿和态度、产权登记人是比较重要的3个因素。

1、《婚姻法司法解释(3)》第7条:“婚后由1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视为只对自己子女1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1方的个人财产。”

2、若婚内1方父母出资,产权登记在另1方名下,除非有父母出资时的书面约定或声明,证明此出资是赠与自己子女1方的,1般会认定为对双方的赠与,离婚时按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3、赠与人是否明确表示只赠与1方还是双方对于房屋的权属归属比较重要。还有其他可能,你要说清具体情况。

婚姻存续间姐妹赠与房产已公证归女方所有房产证还没有便更法院会执行吗?



5、婚姻存续间姐妹赠与房产已公证归女方所有房产证还没有便更法院会执行吗?

已公证了的,你有没有变更也没关系啦,你有房产证也没用,人家是经过公证,房子已赠与人家了。

婚姻中房产赠予与归属问题



6、婚姻中房产赠予与归属问题

1现行办理赠与不动产的话,要到公证处办理赠与公证然后完成变更产权登记。 2看房产归谁就要看赠与的时候是否有特别的指定,如果赠与合同中明确写着赠与儿媳1人所有或者指定为其个人财产,那房产是儿媳个人的。如果没有明确表示房产赠与儿媳1人,那房产仍应属于夫妻共有财产,离婚时夫妻双方都可以分割该房产。 3除非存在法定事由,公婆没有追回的权利。根据相关法律,如果是非经公证的赠与,在完成财产权利转移前可以撤销。经公证的赠与合同不得任意撤销。 可撤销赠与的法定事由有   (1)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   (2)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3)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如果不存在上述情况,那公婆就不能主张追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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