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分割能去司法局吗,最新的苏州外来人员管理规定?

财产分割能去司法局吗



1、财产分割能去司法局吗

财产分割协议书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双方所签订的关于离婚后分割双方共同财产协议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

1、办理财产分割协议书公证的目的 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家庭财富的不断积累,夫妻家庭财产呈现多元化。夫妻离婚时,双方办理离婚财产分割协议公证有助于预防纠纷,依法维护离婚双方的合法权益,也为权利人1方日后顺利转让财产提供法律依据。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离婚后1方办理转让或抵押财产的,若离婚时财产约定不明确,可能导致无法办理房屋的转让或抵押。那么由男女双方到公证处办理财产分割协议书公证可以避免类似的麻烦和纠纷。

2、办理财产分割协议书公证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1、双方持公民身份证或其他身份证明(如军官证、士兵证、护照)、居民户口簿、结婚证(已作废)、离婚证(或民事调解书、判决书)及离婚协议书;

2、民政部门出具的无婚姻登记证明、当事人单位或基层居委会与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4、离婚分割所涉财产凭证(例如:房屋、土地使用权、车辆、船舶、股票、股权等);

5、公证员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3、友情提示 被协议分割的财产,如是房产和股权的,应及时到房屋管理部门和工商部门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双方办理的财产分割协议书不能规避法定义务和应履行的债务。

4、联系我们 安徽省蚌埠市众信公证处全体公证人员将秉承服务民生、为民解忧、让民满意的理念,以精湛的职业技能和敬业的服务精神为社会各界提供优质高效的公证法律服务。



2、最新的苏州外来人员管理规定?

苏州市外来人口管理规定 苏州市人民政府令第9号 颁布日期:19950421  实施日期:19950421  颁布单位:苏州市人民政府   第1章 总则  第1条 为了加强外来人口管理,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江苏省暂住人口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2条 本规定所称外来人口,是指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跨市在本市居住的人员,以及在本市行政辖区内跨县(市)、乡(镇)居住的人员。  第3条 苏州市外来人口管理委员会是本市外来人口管理工作的领导机构,负责指导、检查和协调全市外来人口管理工作。  公安机关是外来人口管理的主管机关,公安派出所负责外来人口的登记、发证等管理工作。  第4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外来人口管理工作的领导。居(村)民委员会及外来人口较多的单位,应有专人负责外来人口的管理工作。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应当协助公安机关做好外来人口的管理工作。  第5条 外来人口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外来人口应当遵纪守法,服从管理。第2章 登记  第6条 外来人口拟在暂住地居住3日以上的,须在到达之日起3日内到暂住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暂住登记。年满十6周岁拟在暂住地从事各种职业居住1月以上的,必须同时申领《暂住证》。  申报暂住登记和申领《暂住证》,须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或当地乡镇、街道、公安机关出具的其他合法有效身份证件(育龄妇女必须提供计划生育证明)。  第7条 外来人口申报暂住登记和申领《暂住证》按以下规定办理:  (1)暂住在居(村)民家中的,由户主持户口簿,陪同外来人口到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其委托的组织办理;  (2)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聘用的外来人员,由所在单位统1登记造册到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其委托的组织办理;  (3)个体工商户雇用的,由业主登记造册,到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其委托的组织办理;  (4)外地驻苏机构、外来成建制单位雇用的,由用人单位统1登记造册,到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其委托的组织办理;  (5)租住房屋的,由房主带领外来人员到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其委托的组织办理;  (6)投宿宾馆、旅社、招待所的外来人员,设立《旅馆住宿登记簿》进行登记,并按有关规定管理。其中投宿超过1个月的,须到所在地派出所或者受其委托的组织办理;  (7)劳改、劳教人员因事、因病等请假回家的,必须在到达暂住地2十4小时内,持劳改、劳教机关的证明到暂住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暂住登记。  探亲、投靠亲友、寄养寄读、就医等外来人口,由居(村)民委员会或者其他组织进行登记管理,不发《暂住证》。  第8条 《暂住证》是外来人口在暂住地合法居住的有效证明。  《暂住证》有效期为1年。暂住期满须继续暂住的,应当到登记发证机关办理有关手续。《暂住证》遗失、损坏的,应及时报告发证机关,办理补领、换领手续。离开暂住地不再返回的,应当申报注销暂住登记并缴销《暂住证》。  第9条 外来人口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遵守当地政府和所在单位的管理规定;  (2)在规定时间内主动申报或者注销暂住登记,申领或者缴销《暂住证》,不得伪造、冒领、涂改、转借或者过期使用《暂住证》;  (3)遇有公安、管理人员查验《暂住证》时,应当主动出示,不得拒绝;  (4)不得让未办理暂住登记的外来人口留宿;  (5)不得进行各种违法犯罪活动,对违法犯罪人员应当主动检举揭发。  第十条 领取《暂住证》或者向外来人口出租房屋的,应当按规定交纳有关管理费用。第3章 管理  第十1条 公安机关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1)依法进行登记、发证管理,做到及时、准确、规范管理,方便群众;  (2)组织指导户口协管员、治安保卫人员和单位户口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和工作指导;  (3)检查、督促有关部门、单位管理组织及责任人对外来人口的管理工作;  (4)依法查处外来人口中的刑事、治安案件,处理治安纠纷和其他治安问题;  (5)协助民政等部门对滞留城镇的无业人员进行劝返遣送;  (6)定期统计外来人口数据,为政府及有关部门制定政策和规划提供依据。  第十2条 外来人口管理实行“谁用工、谁负责”的原则。用人单位、外地驻苏机构、外来成建制单位的负责人和个体工商户业主是外来人口管理的责任人。  责任人应当与公安机关签订管理责任书,并履行下列管理责任:  (1)对外来人口进行经常性的法制、职业道德和安全知识教育,及时调处矛盾纠纷,落实对违法人员的教育转化工作;  (2)宣传和贯彻外来人口管理的法律、法规,不得雇用无身份证件、未申报暂住登记和未申领《暂住证》的人员;  (3)定期向公安机关报告外来人口增减及管理情况,做好申领、核对、缴销《暂住证》等工作;  (4)制止违法行为,发现违法犯罪线索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不得包庇犯罪或者提供违法犯罪活动场所。  第十3条 向外来人口出租房屋,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由房屋出租户提出治安安全合格申请,经所在地公安机关准许,方可出租;  (2)房屋出租户是出租房屋治安管理的责任人,应当与公安机关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  (3)不得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不办暂住登记、不申领《暂住证》的外来人口,禁止无婚姻证明的男女混居;  (4)发现违法犯罪行为,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第4章 奖罚  第十4条 执行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1的,由各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单位给予表彰、奖励:  (1)管理机构与管理人员及制度措施落实,防范工作成绩显著的;  (2)法制教育成绩显著的;  (3)及时发现、制止违法犯罪活动,提供线索、协助公安机关破获案件的;  (4)在外来人口管理工作中有其他突出成绩的。  第十5条 用人单位管理不落实、治安秩序混乱,经督促不改正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对单位负责人、有关责任人员予以批评教育、行政处分。  第十6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1的,由公安机关予以处罚:  (1)外来人口到达暂住地在规定时间内不申报暂住登记或者不申领《暂住证》,或者涂改、转借、过期使用《暂住证》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十元以下罚款;  (2)凡雇用未申报暂住登记或者未申领《暂住证》,以及无身份证件、来历不明的外来人口,经教育不改的,对用人单位、外地驻苏机构、外来成建制单位的负责人,以及个体工商户业主,按照外来人口数每人处以5十元罚款;  (3)房屋出租户违反公安部《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和本规定第十3条的,由县(市)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按规定处罚;  (4)为非本单位的外来人口申领《暂住证》或者办理临时户口的,对直接责任人按外来人口数每人处1百元罚款;  (5)留宿未申报暂住登记或者无《暂住证》的外来人口,按留宿人数每人处以5十元罚款;留宿明知犯罪人员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无《暂住证》在本市居住满3个月或者以欺骗手段取得《暂住证》或者临时户口的,给予治安拘留、收容遣送,可并处2百元以下罚款;  (7)发现违法犯罪行为和线索,不加以制止或者未及时报告公安机关,或者包庇犯罪、提供违法犯罪活动场所,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警告,对用人单位、外地驻苏机构和外来成建制单位负责人、个体工商户业主和房屋出租户可并处2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7条 被公安机关查实后处以罚款,而无正当理由逾期十5日不交纳罚款的,按日增加罚款1至5元。拒绝交纳罚款的,可处以十5日以下治安拘留,罚款仍应执行。  第十8条 罚款凭证向同级财政部门领取,罚款1律上交同级财政。  第十9条 当事人对处罚不服的,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5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上1级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复议机关在收到复议申请书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复议决定。  当事人对上1级公安机关的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2十条 公民对公安机关以及外来人口管理人员的违纪违法行为,有权检举、控告。  第2十1条 公安机关以及外来人口管理人员对申报暂住登记和申领《暂住证》拖延不办、故意刁难、徇私舞弊的,视情节轻重予以批评教育、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5章 附则  第2十2条 港、澳、台同胞及国外华侨短期回苏探访亲友,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2十3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0年十月十7日苏州市人民政府发布的《苏州市暂住人口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3、如果女方有抑郁症,男方想离婚法院会判吗?

法院判决准予离婚的条件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女方患有抑郁症不是判决准予离婚的法定条件,因患有抑郁症而起诉离婚的,1般不准离婚。 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和审判实践经验,属下列情形之1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1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

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2年的;

5、1方被宣告失踪的;

6、1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的疾病的,或1方有生理缺陷或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

7、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

8、婚前隐瞒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1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9、1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 1

0、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 1

1、包办、买卖婚姻,婚后1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1

2、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分居满1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 1

3、1方与他人通奸、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1方起诉离婚,或者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或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 1

4、1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 1

5、被诉方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故不到庭,且没有提出书面答辩意见,经依法缺席开庭审理,请求方离婚态度坚决,可以判决离婚。 1

6、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1方请求离婚的,经调解无效,人民法院应依照婚姻法第3十2条第3款第(5)项认定该情况属于“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的规定判决准予离婚。 扩展资料: 案例:无心丈夫执意要离婚抑郁妻子放手获补偿 2009年5月刘某与杨某经被告同村村民介绍相识谈婚,当时介绍人即告知了刘某关于杨某患有抑郁症的事实。同年7月23日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未按农村风俗举办婚礼。 因杨某患有抑郁症出现经常失眠、情绪低落等症状,婚后先后4次入院,其中2009年9月这次,还因为服药原因把已经3个月大的孩子流掉了,从此,刘某开始为当初的选择感到后悔,双方不断发生吵架,并分开居住,本不牢靠的感情也1落千丈。 2009年12月原告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因杨某人流术后未满6个月,刘某被迫撤诉。2012年2月5日,心存不甘的刘某再次诉讼来院,要求解除双方的婚姻关系。 1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不到两个月便同居并登记结婚,无婚姻基础。婚后原、被告共同生活时间只有

3、4个月遂因原、被告吵架而分居,被告回娘家居住至今。故原、被告未培养真挚的夫妻感情。 2009年12月原告提起诉讼离婚,因此前原告进行人流术,原告为此撤诉。现原告第2次诉讼离婚且在庭审中原告认为与被告无和好可能,其坚决要求离婚。被告也认为再也难以挽留丈夫,同意离婚。 故原、被告间无夫妻感情之实。本院对原告的离婚诉请予以支持。但被告患有抑郁症,离婚后生活较困难,原告应对被告给予适当经济帮助。遂作出上述判决。 无心丈夫执意要离婚抑郁妻子放手获补偿参考资料来源:中国法院网-无心丈夫执意要离婚抑郁妻子放手获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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