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周时期婚姻制度的主要规定,在唐律中有何变化与发,唐代离婚制度的特点

西周时期婚姻制度的主要规定,在唐律中有何变化与发



1、西周时期婚姻制度的主要规定,在唐律中有何变化与发

《户婚》是中国封建时代规定户籍、田土、赋役、婚姻家庭等事项的法律。有关户婚的法律规定发端于战国、秦朝。汉《9章律》以户律规定婚姻、户籍、赋税等。 3国、两晋、南北朝,上承汉制而有所增减,魏律、晋律中均有户律。北齐律以婚事附于户,改称婚户律。北周律则分列婚姻、户禁两篇。南朝诸国基本上沿用晋律。隋《开皇律》中又将关于婚、户的规定合为1篇,《大业律》中再次分为户律和婚律。唐代的户婚立法在中国封建社会中起着承上启下的作用。现存的《永徽律》以户婚为第4篇,共46条。不仅是以后各代婚姻立法的蓝本,而且远播域外,对周围1些国家也有相当的影响。 (1)婚姻的缔结 父母之命、媒妁之言 《户婚律》规定;“诸卑幼在外,尊长后为定婚,而卑幼自娶妻,已成者婚如法;。

唐代离婚制度的特点



2、唐代离婚制度的特点

《唐律�6�1户婚律》对离婚有2种规定。第1,强制离婚,它包括官府强制离婚和丈夫强制离婚。官府强制离婚是指夫妻凡发现有“违律为婚”、“嫁娶违律”、“义绝”者,实施强制离婚。丈夫强制离婚是指妻子犯了“7出”之条,丈夫提出的强制离婚,即所谓的“出妻”“休妻”;第2,协议离婚,是指夫妻双方自愿离异,即所谓“和离”。 强制离婚

1、官府强制离婚 (1)违律为婚—“依律不许为婚,其有故知者”[1] 《唐律》规定:“诸违律为婚,当条称离之、正之者,虽会赦,犹离之。”[2]在《唐律�6�1户婚律》中关于违律为婚的规定共14条。将违律为婚的情况分为8种。

1、已有婚约的女子不得复嫁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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