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婚姻法中第三条干涉婚姻会怎样,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条

中国婚姻法中第3条干涉婚姻会怎样



1、中国婚姻法中第3条干涉婚姻会怎样

如果是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涉嫌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刑法》第2百5十7条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以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死亡的,处2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1款罪,告诉的才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条

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条

婚姻法是调整1定社会的婚姻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是1定社会的婚姻制度在法律上的集中表现。其内容主要包括关于婚姻的成立和解除,婚姻的效力,特别是夫妻间的权利和义务等。从调整对象的性质看,婚姻法既包括因婚姻而引起的人身关系,又包括由此而产生的夫妻财产关系。   婚姻法的内容多数为强制性规范,概念上有广义和狭义的区别,广义的婚姻法的调整对象除婚姻外,还包括家庭关系,其名称是在扩大意义上使用的,如1950年和1980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既有结婚、夫妻关系和离婚的规定,又有关于父母子女和其他家族成员间权利义务的规定。其内容较亲属法窄,但较狭义的婚姻法宽,实际上是婚姻家庭法。狭义的婚姻法的调整对象仅限于婚姻关系,其名称是在严格意义上使用的,如《南斯拉夫塞尔维亚社会主义共和国婚姻法》规定:“婚姻和婚姻中的法律关系由本法规定”,不涉及其他事项。 [编辑本段]《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简史    195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1950年5月1日公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是新中国颁布的第1部法律。全文分为8章,包括原则、结婚、夫妻间的权利和义务、父母子女间的关系、离婚、离婚后子女的抚养和教育、离婚后的财产和生活及附则,共27条。内容以调整婚姻关系为主,同时涉及家庭关系方面的各种重要问题。“废除包办强迫、男尊女卑、漠视子女利益的封建主义婚姻制度。实行男女婚姻自由、1夫1妻、男女权利平等,保护妇女和子女合法利益的新民主主义婚姻制度”,就是该法在原则问题上所作的重要规定。为了肃清封建婚姻制度的残余,该法还明确规定禁止重婚、纳妾、收童养媳、干涉寡妇婚姻自由、借婚姻关系索取财物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条?

第3条 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释义】 本条作了修改,规定了婚姻法所禁止的行为。

1、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坚持婚姻自由原则,就要反对包办婚姻和买卖婚姻,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包办婚姻,是指第3人违反婚姻自主的原则,包办强迫他人婚姻的违法行为。买卖婚姻,是指第3人以索取大量财物为目的,强迫他人婚姻的违法行为。买卖婚姻往往表现为第3人向男方要嫁女的身价以及贩卖妇女与人为妻。借婚姻索取财物是指除买卖婚姻以外的其他以索取对方财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条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5、《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条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D。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条



6、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条

婚姻法是调整1定社会的婚姻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是1定社会的婚姻制度在法律上的集中表现。其内容主要包括关于婚姻的成立和解除,婚姻的效力,特别是夫妻间的权利和义务等。从调整对象的性质看,婚姻法既包括因婚姻而引起的人身关系,又包括由此而产生的夫妻财产关系。   婚姻法的内容多数为强制性规范,概念上有广义和狭义的区别,广义的婚姻法的调整对象除婚姻外,还包括家庭关系,其名称是在扩大意义上使用的,如1950年和1980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既有结婚、夫妻关系和离婚的规定,又有关于父母子女和其他家族成员间权利义务的规定。其内容较亲属法窄,但较狭义的婚姻法宽,实际上是婚姻家庭法。狭义的婚姻法的调整对象仅限于婚姻关系,其名称是在严格意义上使用的,如《南斯拉夫塞尔维亚社会主义共和国婚姻法》规定:“婚姻和婚姻中的法律关系由本法规定”,不涉及其他事项。 [编辑本段]《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简史    195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1950年5月1日公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是新中国颁布的第1部法律。全文分为8章,包括原则、结婚、夫妻间的权利和义务、父母子女间的关系、离婚、离婚后子女的抚养和教育、离婚后的财产和生活及附则,共27条。内容以调整婚姻关系为主,同时涉及家庭关系方面的各种重要问题。“废除包办强迫、男尊女卑、漠视子女利益的封建主义婚姻制度。实行男女婚姻自由、1夫1妻、男女权利平等,保护妇女和子女合法利益的新民主主义婚姻制度”,就是该法在原则问题上所作的重要规定。为了肃清封建婚姻制度的残余,该法还明确规定禁止重婚、纳妾、收童养媳、干涉寡妇婚姻自由、借婚姻关系索取财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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