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婚姻法遗产继承法的处理方法是什么,婚姻继承法内容有哪些

最新婚姻法遗产继承法的处理方法是什么


1、最新婚姻法遗产继承法的处理方法是什么


时代在发展过程中,不断地衍生出了许多新的社会矛盾。其中,关于遗产的继承问题近年来也越来越引人关注。本身遗产的继承应该是属于当事人自己安排的事情,但是在具体操作的时候,还是会引发1系列的纠纷。所以,国家特制定了法规来进行规范。下面小编就详细为大家介绍1下最新婚姻法遗产继承法的处理方法是什么?
1、财产继承的规定 继承开始后,知道被继承人死亡的继承人应当及时通知其他继承人和遗嘱执行人。继承人中无人知道被继承人死亡或者知道被继承人死亡而不能通知的,由被继承人生前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负责通知。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2、最新婚姻法遗产继承法的处理方法是什么? 在我国,财产继承中遗产的处理和分配大致是按如下步骤进行的: (1)析产 析产,是指将共有财产中属于个人的份额分割出来。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1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 (2)被继承人债务的清偿
1、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3十3条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
2、债务清偿原则 (1)限定清偿原则(2)继承人分担债务原则(3)执行遗赠不影响债务清偿《继承法》第3十4条规定:"执行遗赠不得妨碍清偿遗赠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4)遗产已被分割后,债务仍应当清偿(5)债务不得影响预留的份额《继承法》第十9条规定:"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的遗产份额,不得因债务清偿受到影响。 (3)遗产的分割
1、遗产的分割原则 (1)遗产分割应当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不损害遗产的效用。(2)保护其他人合法权益。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为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如胎儿出生后死亡的,由其继承人继承;如胎儿出生时就是死体的,由被继承人的继承人继承。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
2、遗产分割的方法 (1)作价分割价值或实物分割(2)不宜分割的遗产,可以采取折价、适当补偿或者共有等方法处理。(4)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的处理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通过小编的介绍大家可以看出,在我国的新婚姻法中,针对继承的遗产的处理和分配有着明确的处理流程。并且,我国的婚姻法中有着明确的规定,遗产在进行分配的时候,应该预留属于胎儿的1部分,这1点也是最为大家关注的。


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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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婚姻继承法内容有哪些




3、新的婚姻继承法与以前的在继承方面有何不同之处?


中日继承法中关于法定继承的不同


[摘 要] 本文主要论述了中日继承法中关于法定继承的不同之处的比较。进而,为我国的继承法的修订提出1些可行性的建议。其主要问题集中在配偶在继承中的顺序;代位继承权的性质;丧偶儿媳或女婿的继承顺序等方面。希望它们的提出和讨论能够有利于我国民法典的早日制定!


[关键字] 法定继承 代位继承 继承顺序 继承权


目前,对于制定我国民法典的立法工作已经提到人大工作的议事日程。我国《继承法》作为民法典的1个重要组成部分也在进行积极的修订之中。十多年的实践证明,1985年的《继承法》在为我国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事业中起到了不可磨灭的作用,它的积极效果是值得肯定的。但是,随着我国加入wto之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断发展的需要,原有的《继承法》显现出1些明显的不足:
1、配偶在法定继承中的顺序问题;
2、代位继承权的性质问题;
3、丧偶儿媳或女婿的继承顺序问题。因此,本文在借鉴国外立法(尤其是日本继承法)经验,结合我国立法司法实践,为正在修订中的《继承法》提出几点建议。



1、配偶在法定继承中的顺序问题


关于配偶在法定继承中的顺序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这样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1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2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1、《日本民法典》第889条规定,遗产继承的顺位:第1顺位:死者之子女。第2顺位:死者之直系尊亲属。第3顺位:死者之兄弟姐妹。被继承人之配偶恒为继承人。
2、《日本民法典》第9百条规定,配偶无固定继承顺序,在与第1顺位血亲继承人(子女)共同继承时,其应继分为遗产的1/2;在与第2顺位血亲继承人(直系尊亲属 )共同继承时,其应继分为遗产的2/3;在与第3顺位血亲继承人(兄弟姐妹)共同继承时,其应继分为遗产的3/4。
3、


从以上法条比较中我们会问:为什么我国将配偶列为第1顺序的继承人而日本却不将配偶列入固定的继承顺序呢?


(1) 我国之所以将配偶列入第1顺序的法定继承人主要是从以下历史和现实的两个方面加以考虑的:



1、 1985年的《继承法》之所以同时将配偶、子女、父母列于第1顺序主要是由于当时的历史条件所决定的。从我国两千多年的封建历史来看,封建社会的继承制度对配偶的规定相当的不利,大部分时间是把死者的全部财产(特别是男性死者的全部财产 )视同为死者的遗产,让死者的配偶与子女按人均分配,这样损害了配偶应得的继承份额!如《唐律疏议》中有这样1个事例“1老者有3男十孙,分家时给老人留1份”“3男皆死,财产分为十1份,十孙各1份,老人1份。”更有甚者当男性1方死后,其子女为了防止家族财产的外流无故的剥夺了母亲的继承权,母亲只有依靠儿女的供养,而这种供养只有道德的约束,没有法律的强制规定。基于此种历史背景我国1985《继承法》作出了有利于保护配偶继承权的规定。



2、 1985年的《继承法》之所以同时将配偶、子女、父母列于第1顺序主要是由于当时的现实条件所决定的。由于当时正处于计划经济时期,相对而言,公民的个人财产数量不多,而社会的保障体系又十分的不完善,从而造成公民的家庭压力巨大,公民对上要赡养父母、对下要抚养子女、对内还要承担起家庭经济的重担。因此,1旦夫妻双方有1方不幸早逝,他(她)的遗产就必须起到保障家庭、养老育幼的基本社会职能。故我国的《继承法》从保障社会安定、维护家庭稳固、实现个人基本生活的角度进行了立法规定。


总之,我国85年《继承法》是根据我国的特殊国情所制订的有利于保护被继承人继承权的1部法律,它的颁布和执行再当时的历史条件下其到了巨大的社会推倒作用,其社会价值和实践效果是值得肯定的。但是,随着历史时期的变化它的有待完善也是众望所归的!


(2) 相比而言,日本民法典对配偶规定了无固定顺序。它之所以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同时维护配偶利益及死者血亲利益的需要。我们可以这样假象:如果把配偶固定为第1顺序,在没有直系卑血亲时,其所有遗产全部由配偶继承,死者的父母及旁系血亲不可能获得遗产,这必然不符合死者的愿望。而把配偶列为第2顺序,在有直系卑血亲的情况下,配偶又会1无所得,这也是死者所不希望的。因此,日本民法典不把配偶列入固定的继承顺序的这1做法平衡了死者配偶与血亲双方的利益,同时也反映了死者的部分愿望,可以兼顾实现生者的基本继承权利和死者遗产的公平分配目的的双向社会功能。


(3) 总上分析,笔者建议在修定我国《继承法》时不再将配偶固定为第1顺序,而是使之与任1应召顺序的血亲继承人共同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这样从理论上来讲符合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继承法的通例,保护了遗产在死者家庭直系内部的流动而防止了向旁系的扩散,同时保护了死者配偶和直系血亲的共同遗产继承权利。从现实生活中来看,这样做将有利于解决夫妻双方1方死后,配偶与死者家庭直系血亲之间关于处理死者遗产份额的关系问题,有利于化解现实生活中的矛盾问题,维护家庭内部的和睦团结,创造良好的社会、家庭气氛。



4、婚姻财产继承法


《婚姻法》第十8条 有下列情形之1的,为夫妻1方的财产: (1) 1方的婚前财产; (2) 1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赔费、残疾人生活补助等费用; (3) 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1方的财产; (4) 1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5) 其他应当归1方的财产。


婚姻法司法解释(2)第2十2条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婚前财产属于个人财产,男方无权分割。


《继承法》第5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继承法》第十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1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2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1顺序继承人继承,第2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1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2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继承法》第十3条同1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1般应当均等。


《继承法》第2十6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1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



5、婚姻财产继承法


首先 依据婚姻法:


第2十4条


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第2十5条 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第2十7条 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歧视。


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这是明确生父母与继父母的法律关系及相关权力与义务


其次 依据继承法:


第2章 法定继承


第9条 继承权男女平等。


第十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1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2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1顺序继承人继承,第2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1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2顺序继承人继承。


*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关于分配


依据继承法


第十3条 同1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1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第十4条 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


第十5条 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遗产分割的时间、办法和份额,由继承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6、婚姻家庭与继承法中的法律行为有哪些


婚姻法对于夫妻间的遗产继承权规定


我国《婚姻法》第2十4条规定:“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第1,合法的配偶身份是夫妻遗产继承权的前提。


第2,配偶1方死亡,另1方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依然享有夫妻遗产继承权。


第3,夫妻相互继承遗产时,应先行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和家庭成员共有财产,确定遗产范围,防止侵害生存方和其他家庭成员的合法利益。


第4,我国实行限定继承制度,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


第5,夫妻互为第1顺序法定继承人。继承开始后,被继承人有子女、父母的,生存配偶1般应按份额均等原则与他们共同继承;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其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没有其他第1顺序法定继承人和代位继承人的,由生存配偶单独继承。


第6,《继承法》第19条规定:“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其中当然包括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配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


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7条规定:遗嘱人未保留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遗产份额,遗产处理时,应当为该继承人留下必要的遗产,所剩余的部分才可参照遗嘱确定的分配原则处理。


第7,夫妻1方死亡后,另1方(尤其是妻子1方)不论再婚与否,均有权处分继承的遗产,任何人不得干涉。


以上便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法律规定的夫妻遗产继承的相关规定,夫妻属于继承法上明确规定的法定继承人,希望本文能让您对此知识有新的了解,如果还有不清楚的可以登录咨询相关专业律师,他们会为您解答疑惑。


温馨提示: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同时废止。如果您涉及《民法典》规定的婚姻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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