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婚姻法的案例分析!高分请教!在线等答案!!,婚姻家庭法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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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家庭婚姻法的案例分析!高分请教!在线等答案!!

1,准许,因为,第1次判决不准离婚,6个月后又起诉的,1般应当判决离婚2,判决离婚,孩子应双方共同抚养,财产在均分的基础上照顾女方利益3,2万由男方偿还,5000夫妻共同偿还。

婚姻家庭法案例分析



2、婚姻家庭法案例分析

本案例的主要法律问题婚姻法中关于离婚诉讼的问题。 我对本案的处理意见是:法院判决离婚的条件是:“夫妻双方感情却已破裂”和是否对子女财产进行合理安排。判断感情破裂的情况有:

1、夫妻1方患有法律禁止结婚的疾病,或者有生理缺陷及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

2、婚前缺乏了解,草草结婚,婚后又未建立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这种情况也比较多。

3、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史的。

4、1方欺骗对方,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

5、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却没有同居生活,也没有和好的可能的。

6、 包办买卖婚姻的。

7、 分居已满3年,在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1年的。

8、 夫妻1方有通奸、非法同居行为的。

9、 重婚。 1

1、1方被判长期徒刑,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 1

2、1方下落不明满两年的。 1

3、受到对方虐待和遗弃的。 1

4、其他导致感情破裂的情况。 其中258条法院应该支持。 至于关于妇女终止妊娠1年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的规定在本案中不能采纳,因为,男方能证明且女方承认孩子不是男方的,合符司法解释的规定。 对本案我的感受是很遗憾。因爱而生忧,因爱而生怖,此生若离爱,无忧亦无怖!

法律咨询: 婚姻家庭法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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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夫妻1方患有法律禁止结婚的疾病,或者有生理缺陷及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

2、婚前缺乏了解,草草结婚,婚后又未建立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这种情况也比较多。

3、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史的。

4、1方欺骗对方,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

5、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却没有同居生活,也没有和好的可能的。

6、 包办买卖婚姻的。

7、 分居已满3年,在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1年的。

8、 夫妻1方有通奸、非法同居行为的。

9、 重婚。 1

1、1方被判长期徒刑,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 1

2、1方下落不明满两年的。 1

3、受到对方虐待和遗弃的。 1

4、其他导致感情破裂的情况。 其中258条法院应该支持。 至于关于妇女终止妊娠1年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的规定在本案中不能采纳,因为,男方能证明且女方承认孩子不是男方的,合符司法解释的规定。 对本案我的感受是很遗憾。因爱而生忧,因爱而生怖,此生若离爱,无忧亦无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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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婚姻家庭法的案例分析

去百度文库,查看完整内容> 内容来自用户:李敏 婚姻家庭法综合练习4 1.李某(女)与石某(男)是同村村民,1992年2月两人建立恋爱关系,第2年10月举行婚礼并宴请亲朋好友,但未履行结婚登记。之后李某与石某便以夫妻名义公开同居生活,村民们也公认他们是夫妻。当时李某、石某均是24岁,李某于2001年9月生育1女孩。同居期间,石某和李某盖了5间房子,并置备了手扶拖拉机1辆及1些家用电器。石某和李某同居初期感情很好,石某靠跑运输赚到1些钱,家中生活条件比多数村民要好。1999年,石某在县城找到1份运输货物的工作,经与李某商量同意,石某在城里租了1套房子准备长期干下去。2002年,石某在城里认识了个体业主邵某,两人逐渐产生感情,自2002年底起,邵某以妻的身份与石某共同生活,对外交往,周围的人都以为他们是夫妻。李某知道后非常气愤,遂于2003年8月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追究石某与邵某的重婚罪并与石某离婚以及分割共同财产。李某还表示女儿由自己抚养,石某应每月给付女儿200元抚育费。 回答下列问题并简述理由:  1.李某与石某是否构成事实婚姻?  2.石某与邵某的关系是否构成重婚?  3.对李某要求与石某离婚及分割财产、抚养女儿的要求如何处理? 对于第1问:根据婚姻法解释1第5条规定:未按婚姻法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规定:“3问:(7.问:法院对丁晓提出的3项请求是否应予支持?(回答问题时请简述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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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问题:李先生接受父母资助的20万元是在其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赠与的,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第2个问题:贾文昌送给罗小倩的商品房是做为采礼的,也就是说这是1个附条件的赠与(即以结婚做为条件),即然条件不能实现,那么赠与也就不成立了。

急求 ,关于婚姻家庭继承法的案例的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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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刘杰的遗产去掉妻子之共同财产后,余30000元。由其父母、妻女4人继承。每人7500元。

2、刘建民的遗产因有公证遗嘱,按遗嘱继承。2次公证遗嘱以最后1次为准。全部由刘玉继承。

3、刘玉的遗产由其母、夫及子3人继承。其遗产的总额有婚前财产3000元,从其父处继承的3间房屋和10000元钱之1半。1间半房屋和8000元钱3人平均分割。在不能确定谁先死亡的情况下,推定长辈先死。因而,是刘玉继承刘建民的遗产。

4、如果自书遗嘱变更前立公证遗嘱,因自书遗嘱不能变更公证遗嘱,所以按归公证遗嘱,刘甜甜可以继承刘建明10000元的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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