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1994年《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25条规定:“申请婚姻登记的当事人弄虚作假、骗取婚姻登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撤销...,1986婚姻登记管理条例?

我国1994年《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25条规定:“申请婚姻登记的当事人弄虚作假、骗取婚姻登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撤销...



1、我国1994年《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25条规定:“申请婚姻登记的当事人弄虚作假、骗取婚姻登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撤销...

B。

1986婚姻登记管理条例?



2、1986婚姻登记管理条例?

第1条 为了保障婚姻自由、1夫1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的实施,加强婚姻登记管理工作,保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处理违法的婚姻行为,根据婚姻法和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第2条 中国公民在中国境内结婚、离婚、复婚的,必须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登记。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华侨同国内公民以及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居民同内地居民之间的婚姻登记,分别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第3条 依法履行婚姻登记的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第4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婚姻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婚姻登记管理工作。第2章 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第5条 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在城市是街道办事处或者市辖区、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在农村是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第6条 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的职责:(1)办理婚姻登记;(2)出具婚姻关系证明;(3)依法处理违法的婚姻行为;(4)宣传婚姻法律,倡导文明婚俗。第7条 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的婚姻登记管理人员,应当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进行业务培训,经考试合格,发给婚姻登记管理员证书。第3章 婚姻登记第8条 申请婚姻登记的当事人,应当如实向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提供本条例规定的有关证件和证明,不得隐瞒真实情况。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婚姻登记,不得要求当事人出具本条例规定以外的其他证件和证明。第9条 当事人结婚的,必须双方亲自到1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申请时,应当持下列证件和证明:(1)户口证明;(2)居民身份证;(3)所在单位、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离过婚的,还应当持离婚证。在实行婚前健康检查的地方,申请结婚登记的当事人,必须到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婚前健康检查,向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提交婚前健康检查证明。第十条 在具备条件的地方,应当建立婚前健康检查制度。实施婚前健康检查的具体地域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提出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第十1条 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对当事人的结婚申请进行审查,符合结婚条件的,应当即时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对离过婚的,应当注销其离婚证。当事人从取得结婚证起,确立夫妻关系。第十2条 申请结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1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不予登记:(1)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2)非自愿的;(3)已有配偶的;(4)属于直系血亲或者3代以内旁系血亲的;(5)患有法律规定禁止结婚或者暂缓结婚的疾病的。第十3条 申请结婚登记的当事人受单位或者他人干涉,不能获得所需证明时,经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查明确实符合结婚条件的,应当予以登记。第十4条 当事人离婚的,必须双方亲自到1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申请时,应当持下列证件和证明:(1)户口证明;(2)居民身份证;(3)所在单位、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出具的介绍信;。

婚姻登记管理条例



3、婚姻登记管理条例

第1章 总则第1条 为了保障婚姻自由、1夫1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的实施,加强婚姻登记管理工作,保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处理违法的婚姻行为,根据婚姻法和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第2条 中国公民在中国境内结婚、离婚、复婚的,必须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登记。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华侨同国内公民以及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居民同内地居民之间的婚姻登记,分别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第3条 依法履行婚姻登记的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第4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婚姻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婚姻登记管理工作。第2章 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第5条 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在城市是街道办事处或者市辖区、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在农村是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第6条 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的职责:   (1)办理婚姻登记;   (2)出具婚姻关系证明;   (3)依法处理违法的婚姻行为;   (4)宣传婚姻法律,倡导文明婚俗。第7条 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的婚姻登记管理人员,应当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进行业务培训,经考试合格,发给婚姻登记管理员证书。第3章 婚姻登记第8条 申请婚姻登记的当事人,应当如实向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提供本条例规定的有关证件和证明,不得隐瞒真实情况。   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婚姻登记,不得要求当事人出具本条例规定以外的其他证件和证明。第9条 当事人结婚的,必须双方亲自到1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申请时,应当持下列证件和证明:   (1)户口证明;   (2)居民身份证;   (3)所在单位、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离过婚的,还应当持离婚证。   在实行婚前健康检查的地方,申请结婚登记的当事人,必须到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婚前健康检查,向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提交婚前健康检查证明。第十条 在具备条件的地方,应当建立婚前健康检查制度。实施婚前健康检查的具体地域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提出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第十1条 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对当事人的结婚申请进行审查,符合结婚条件的,应当即时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对离过婚的,应当注销其离婚证。当事人从取得结婚证起,确立夫妻关系。第十2条 申请结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1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不予登记:   (1)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   (2)非自愿的;   (3)已有配偶的;   (4)属于直系血亲或者3代以内旁系血亲的;   (5)患有法律规定禁止结婚或者暂缓结婚的疾病的。第十3条 申请结婚登记的当事人受单位或者他人干涉,不能获得所需证明时,经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查明确实符合结婚条件的,应当予以登记。第十4条 当事人离婚的,必须双方亲自到1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申请时,应当持下列证件和证明:   (1)户口证明;   (2)居民身份证;   (3)所在单位、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出具的介绍信;   (4)离婚协议书;   (5)结婚证。第十5条 离婚协议书应当写明双方当事人的离婚意思表示、子女抚养、夫妻1方生活困难的经济帮助、财产及债务处理等协议事项。协议的内容应当有利于保护妇女和子女的合法权益。第十6条 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对当事人的离婚申请进行审查,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个月内,对符合离婚条件的,应当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注销结婚证。当事人从取得离婚证起,解除夫妻关系。第十7条 离婚的当事人1方不按照离婚协议履行应尽义务的,另1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第十8条 申请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1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不予受理:   (1)1方要求离婚的;   (2)双方要求离婚,但是对子女抚养、夫妻1方生活困难的经济帮助、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未达成协议的;   (3)1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的;   (4)未办理过结婚登记的。第十9条 离婚的当事人恢复夫妻关系的,必须双方亲自到1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复婚登记。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对当事人的复婚申请,按照结婚登记的程序办理,可以不再进行婚前健康检查。

云南省婚姻登记管理办法?



4、云南省婚姻登记管理办法?

云南省婚姻管理办法:第十2条 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按照法定婚姻登记条件和程序向婚姻当事人颁发婚姻证书,并按照上级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收费。不得使用已经废止的婚姻证书和配套印刷品,严禁借婚姻登记搭车收费和超标准收费。

婚姻登记管理条例1994关于事实婚姻



5、婚姻登记管理条例1994关于事实婚姻

法律主观: 关于事实婚姻的认定机关相关的内容,最新1次修订是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的,该条例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自理; (2)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 办结婚登记 ;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 解除同居关系 处理。”法律客观: 《民法典》第1千04十9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婚姻登记管理办法



6、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婚姻登记管理办法

第1章 总则第1条 为了保障婚姻自由、1夫1妻、男女平等婚姻制度的实施,加强婚姻登记管理工作,保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处理违法婚姻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2条 中国公民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办理婚姻登记,以及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实施婚姻登记管理的,适用本办法。   婚姻登记的1方驻疆部队干部、志愿兵,公务或者留学出国人员,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居民以及华侨、外国人的,分别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办理。第3条 依法履行婚姻登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宗教信仰或者民族不同的男女双方当事人,依法自愿申请办理婚姻登记的,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   禁止以宗教等形式干涉和代替婚姻登记。第4条 自治区民政部门主管全区婚姻登记管理工作;各地、州、市、县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婚姻登记管理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配合、协助民政部门进行婚姻登记管理工作。第5条 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如实为本单位或者辖区内人员出具婚姻状况证明,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出具。第2章 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第6条 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的设置:城市是市辖区、不设区的市和县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农村是乡(镇)人民政府。符合自治区民政部门规定集中登记条件的,可由县(市、区)民政部门集中办理婚姻登记。   宗教信仰或者民族不同的婚姻登记,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办理。第7条 兵团所属各团场和地处偏远或者交通不便的大型厂矿、国有农、牧、林场。经当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委托,可以设立婚姻登记代办机构,负责本单位人员的婚姻登记管理工作,并在业务上接受当地县(市、区)民政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自治区涉外、涉港、澳、台及境外华侨和留学生、驻外国机构工作人员的婚姻登记,分别由乌鲁木齐市、石河子市、伊宁市、喀什市民政部门办理。第8条 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的职责是:   (1)依法办理婚姻登记;   (2)依据婚姻登记档案出具婚姻关系证明;   (3)依法查处违法的婚姻行为;   (4)做好婚姻登记管理的统计和档案工作;   (5)宣传有关婚姻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开展婚姻法律咨询服务;   (6)对婚姻介绍行业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   (7)在已实行婚前健康检查的地方,会同卫生部门认定实施婚前检查的医疗保健机构并协助进行监督。第9条 县(市、区)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按照辖区人口比例配设专职婚姻登记管理员;乡(镇)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当地实际情况,配备专职婚姻登记管理员或者由民政助理员兼任。第十条 婚姻登记管理人员应当参加县(市、区)以上民政部门的业务培训,经考试合格并取得《婚姻登记管理员证书》后方可上岗。未取得资格证书的,不得从事婚姻登记管理工作。第十1条 婚姻登记管理员必须做到:   (1)遵守婚姻登记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   (2)忠于职守,秉公办事,不以权谋私;   (3)讲究文明礼貌,服务热情周到;   (4)严格执行婚姻登记收费标准,不借婚姻登记收取其他无关费用;   (5)不为本人或者直系亲属办理婚姻。第3章 婚姻登记第十2条 申请结婚登记的当事人,必须双方亲自到1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并接受以婚姻法律、法规为主要内容的婚前教育。第十3条 申请结婚登记必须持有下列证件和证明:   (1)户籍证明;   (2)居民身份证;   (3)人事档案所在单位或者户口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4)已实施婚前检查地方的婚前健康检查证明或者婚前医学鉴定证明;   (5)再婚者还应当持已发生法律效力的离婚证件或者配偶死亡证明;   (6)男女双方近期免冠2寸合影照片3张,单人1寸免冠头像照片各1张。第十4条 申请结婚的当事人因受单位或者他人干涉不能获得所需证明时,双方当事人可到没有取得所需证明1方当事人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结婚申请。经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查明确实符合结婚条件的,应当准予登记,并将查实情况在结婚登记申请书中注明。

相似内容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