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第四十九到五十一条是什么?出轨违反了婚姻法哪一条

婚姻法第4十9到5十1条是什么?



1、婚姻法第4十9到5十1条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是新中国颁布的第1部法律。全文共分为6章,包括总则、结婚、家庭关系、离婚、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及附则,共51条。   第4十9条到5十1条的内容:   第4十9条 其他法律对有关婚姻家庭的违法行为和法律责任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5十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结合当地民族婚姻家庭的具体情况,制定变通规定。自治州、自治县制定的变通规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自治区制定的变通规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   第5十1条 本法自1981年1月1日起施行。

出轨违反了婚姻法哪1条



2、出轨违反了婚姻法哪1条

法律分析:违反了《婚姻法》以下的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4条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出轨,违反了这条法律。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千09十1条有下列情形之1导致离婚的,无罪1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1)重婚;(2)与他人同居;(3)实施家庭暴力;(4)虐待或者遗弃家庭成员的;(5)其他重大故障。

婚姻法第17条的规定是什么



3、婚姻法第17条的规定是什么

法律分析:2021年其民法典取代婚姻法,原婚姻法第十7条民法典第1千06十2条规定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1)工资、奖金、劳务报酬;(2)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3)知识产权的收益;(4)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1千06十3条第3项规定的除外;(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1千06十2条 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1)工资、奖金、劳务报酬;(2)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3)知识产权的收益;(4)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1千06十3条第3项规定的除外;(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婚姻法十8条第3项



4、婚姻法十8条第3项

法律分析:新婚姻法第十8条第3项规定是: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1方的财产。因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为了尊重遗嘱人个人意愿,如果遗嘱人或赠与人在遗嘱或赠与合同中明确指出,该财产只遗赠或赠给夫妻1方,那么归1方个人所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1千1百5十3条 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外,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1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

婚姻法第2十1条规定了什么



5、婚姻法第2十1条规定了什么

《婚姻法》第2十1条是对父母与子女之间抚养以及赡养义务进行的规定。但由于我国新颁布的《民法典》在2021年1月1日生效,婚姻法同时被废除。现适用的是《民法典》第1千06十7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千06十7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中国婚姻法第4条是什么?



6、中国婚姻法第4条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4条是: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本条是新增条文,规定了婚姻家庭中的道德规范。本条规定的是建立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的准则,是对婚姻家庭关系的倡导性要求,是对婚姻家庭关系中各成员之间权利义务的原则性规定。夫妻互相忠实、互相尊重,是指夫妻之间忠于爱情,保持爱情的专1性。相互忠实,主要是指夫妻不为婚外性行为,在性生活上互守贞操,保持专1。广义上的忠实义务还包括配偶1方不得恶意遗弃配偶他方,也不得为第3人利益牺牲和损害配偶他方和益。夫妻相互忠实是1夫1妻制婚姻关系的最本质的要求,其实质在于规范男女两性的性关系,建立以爱情为基础的婚姻关系。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这里的家庭成员应指以婚姻、血缘为纽带,共同生活的、相互之间享有法定权利、承担法定义务的亲属。并不是所有的亲属均构成家庭成员。参照《婚姻法》其他条文,这里的家庭成员应指夫妻、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子女、孙子女等。扩展资料:《婚姻法》关于夫妻忠实的规定是在第1章“总则”第4条,将其与“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并列,而并非规定在第3章“家庭关系”之中,其规范属性既不是具体的权利义务型规范,也非禁止性规范,而是倡导性、宣示性规范,它为人们处理婚姻家庭关系提出了社会公认的道德准则;就其规范地位而言,它与第2条、第3条有别,不是婚姻法确立的基本制度与原则,只是表明了婚姻法的价值取向。因此,难以将夫妻间的相互忠实解释为1项法定义务。《婚姻法解释(1)》第3条规定,如果婚姻当事人仅以违反忠实义务为依据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1般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也即是说,需要有具体的事实理由,比如:配偶与他人同居、重婚等情形,才能向法院提出离婚或其他诉讼请求。参考资料来源:中国人大网-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修正) 百科百科-婚姻法解释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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