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婚姻法规定的法定结婚条件有哪些,婚姻无效和被撤销有哪些法律后果

我国婚姻法规定的法定结婚条件有哪些


1、我国婚姻法规定的法定结婚条件有哪些




2、婚姻无效和被撤销有哪些法律后果


婚姻无效或被撤销的法律后果是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之间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无效或者被撤销的婚姻的法律后果是什么婚姻法对无效或者被撤销的婚姻的法律后果作了规定,即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对这1规定具体可理解如下:(1)无效或者被撤销的婚姻,婚姻关系自始不发生法律效力。即从当事人结婚之时,婚姻就没有法律效力,即使当事人骗取婚姻登记,该婚姻也是自始无效,而不是从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宣告之时起婚姻才没有法律效力。这种婚姻关系不论结婚的事实是否发生,结婚时间是否长久,婚姻关系被法律确认自始不存在,不受法律保护。(2)无效或者被撤销的婚姻,当事人之间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婚姻法规定,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1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1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夫妻财产归各自所有的,1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1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1方请求补偿。另1方应当予以补偿。离婚时,如1方生活困难,另1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因1方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而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婚姻法有关夫妻权利义务的规定,前提是合法婚姻,是有效婚姻。由于无效婚姻、可撤销婚姻欠缺婚姻成立的法定条件,是违法婚姻。因此,婚姻法有关夫妻权利义务的规定对无效婚姻、被撤销婚姻的当事人都不适用。(3)无效或者被撤销的婚姻,当事人所生子女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婚姻法有关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的规定。无效婚姻、可撤销婚姻不具有法律效力,但由于男女当事人的同居关系,可能产生生儿育女的事实,随之而来的是对无效婚姻、可撤销婚姻所生子女法律地位的确定。从基本的法学理论看,由于无效婚姻、可撤销婚姻的男女双方没有合法的夫妻关系,因此,他们在共同生活期间所生的子女应为非婚生子女,但从世界各国的立法规定及司法实践看,许多国家都从保护子女利益出发,对无效婚姻、可撤销婚姻当事人共同生活期间所生的子女,采取保护的原则,承认其子女的合法地位。我国婚姻法确立的基本原则之1是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婚姻法第2十5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婚姻法在规定无效婚姻、可撤销婚姻当事人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时,坚持并贯彻了婚姻法的基本原则,规定无效或者被撤销的婚姻当事人所生子女的权利义务,与合法婚姻当事人所生子女的权利义务1样。如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父母有保护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在未成年子女对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时,父母有承担民事责任的义务,婚姻关系被确认为无效或被撤销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1方抚养子女,另1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等。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1方有协助的义务等。(4)无效或者被撤销的婚姻,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在婚姻法修改过程中,对如何规定无效婚姻、可撤销婚姻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财产的处理原则,存在着不同的看法。1种意见认为,无效婚姻、可撤销婚姻是违法婚姻,在解除其违法婚姻关系时,对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财产的处理应当与解除合法婚姻关系时处理财产的原则有所区别。处理无效或者被撤销婚姻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财产的原则应当是:(1)双方当事人同居期间各自的收入,认定为个人财产。双方各自继承和受赠的财产,按照个人财产对待。无效婚姻、可撤销婚姻被解除时,当事人1方个人的财产归个人所有。(2)同居期间当事人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照按份共有处理。婚姻被确认为无效或婚姻关系被撤销后,双方当事人都有权请求从共有财产中分割出属于自己的份额。(3)对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债权按照按份共有处理,债务由双方协议偿还,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双方对债务互负连带责任。



3、维系婚姻关系主要有哪3个方面的因素需要重视


维系婚姻关系主要有哪3个方面的因素需要重视介绍如下:第
1、“匹配”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时代的进步,人类的社会文明快速发展,到了现代随着物质文明的高速发展,虽然现在人们对于婚姻,在1定程度上依然会考虑双方的社会地位和经济条件的差异因素,但是已经不再是影响婚姻的关键和重要因素了。但是,随着人们对精神世界的需求层次进1步提升,这时候人们又赋予了“门当户对”多层次的概念,对“门当户对”的内容进行了升华和丰富,进1步完善,赋予了它更多的内涵和意义,也就是更加注重和关心婚姻的“匹配”性的重要性。人们开始更加看重两个人精神世界的匹配性,看重两个人对事物的看法、生活习惯、兴趣、爱好、共同语言、彼此的接受和欣赏等等这些精神层面的因素,也就是要求2人能够渣枣裂“情投意合”、“同心合意”,有“共同语言”,用现在流行的说法就是要“3观”相符,只有这样才能使婚姻长久,让爱情的生命力持续长久,从另1个层面和角度来讲,现代人们对婚姻的“匹配”性更加重视。现代人的婚姻要求更像“祝英台”和“马文才”的婚姻,纵然两家地位和物质是门当户对的,但是2人的精神层面确却是“门不当”和“户不对”,“祝”、“马”这两个人放到现代可能就结不了婚,就是结了可能会很快“夫妻”分手的。第
2、“物化”在政治经济学里,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爱情作为上层建筑的范畴,它也1定会受到经济基础的制约和限制。人们只要在社会上生活,首先要将面临和解决的是物质生活,这是人类生存的前提,也是家庭延续的基础和基本条件,虽说现在随着人类社会生产力的高速发展,生存和温饱问题已经不是人们在成立家庭时考虑的首要问题和头等大事。但是,人们只要是生活在社会的大环境里,就1定会受到外界物质世界的影响与干扰,而人们对于物质的追求欲望却是无止境的,当没有满足基本的生存需求时,可能在成家时首当其冲要考虑的是“吃饱穿暖”,而“吃饱穿暖”后,就会自然而然的想到“吃好穿好”,如果“吃好穿好”之后就会本能的又想吃的“更好”,穿的“更好”,这是人的本性使然,也是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动力,就如同马斯洛的需求层次理论说的那样,人类的需求层次是在不断提升的。在这样的情况下,每个人在成家时,就必然会考虑与当时社会平均生活水平相匹配和相适应的物质经济条件,就会考虑到与当时社会平均消费水平相适应的经济能力,使得“物化”因素对家庭的和谐干扰影响较大。自古就有“贫贱夫妻百事哀”的说法,如果当你们家的经济情况与当时的社会消费水平差距较大,形成巨大的落差,这时候,你们无疑就成了那个时代的“贫贱”夫妻,当面对成家后的消费、住房、医疗、教育、养老等1系列问题时,让你们“焦头烂额”、“捉襟见肘”、“苦不堪言”时,这时候就会家庭矛盾突显,这样你们就会深刻领会到与周边生活差异之大的刺痛,也会处处领悟到“1分钱难倒英雄汉”的悲哀,以及感受家里“百事哀”的无奈,就很难有温馨幸福的家庭环境而言。这就是“物化”的重要性。第
3、“如闭调适”当具备了“匹配”和“物化” 的外部条件后,就要面临第3个非常关键,也是非常重要的环节,那就是夫妻2人的“调适”,前面两个环节如果说是婚姻的“硬件”,而“调适”环节就是婚姻的“软件”。所谓夫妻的“调适”,就是在成立家庭以后,两人的相互理解、相互包容、接受、体谅、关心、体贴等,这是婚姻的核心与根本,尽管你们具备了相互“匹配”和较好的“物化”条件以后,但这仅仅是个开端和起步,当两个人走到1起,在共同生活的过程中,在朝夕相处、日夜相伴的日子里,各种个体差异和区别不可避免的就会显现出来,这时候如果你们不互相包容、理解,相互接受适应,那么这种差异和不同就会无形中变成了影响家庭和谐的因素,久而久之,如果没有改变和调整岩含,就可能转化为家庭的分歧和矛盾,生活就会变得不再平静。为什么在生活中有许多夫妻各方面条件都挺般配,物质条件和经济条件也不错,结果婚后并不长久,最后劳燕分飞、各自东西,就是他们没有做好婚后的相互“调适”,彼此并未共容、接受和宽容所致;而许多夫妻在婚前看着2人“不合适”,双方的经济条件和物质基础也“1般般”,但是婚后却恩爱幸福、白头偕老、携手长久,这就是他们在婚后做好了磨合和包容,才使两人相互接受、彼此适应、共同面对,极好地完成了婚后的“适配”,这些都说明男女做好相互“调适”,是婚姻恒久的关键。



4、维系婚姻关系主要有哪3个方面的因素需要重视


维系婚姻关系主要有哪3个方面的因素需要重视介绍如下:第
1、“匹配”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时代的进步,人类的社会文明快速发展,到了现代随着物质文明的高速发展,虽然现在人们对于婚姻,在1定程度上依然会考虑双方的社会地位和经济条件的差异因素,但是已经不再是影响婚姻的关键和重要因素了。但是,随着人们对精神世界的需求层次进1步提升,这时候人们又赋予了“门当户对”多层次的概念,对“门当户对”的内容进行了升华和丰富,进1步完善,赋予了它更多的内涵和意义,也就是更加注重和关心婚姻的“匹配”性的重要性。人们开始更加看重两个人精神世界的匹配性,看重两个人对事物的看法、生活习惯、兴趣、爱好、共同语言、彼此的接受和欣赏等等这些精神层面的因素,也就是要求2人能够渣枣裂“情投意合”、“同心合意”,有“共同语言”,用现在流行的说法就是要“3观”相符,只有这样才能使婚姻长久,让爱情的生命力持续长久,从另1个层面和角度来讲,现代人们对婚姻的“匹配”性更加重视。现代人的婚姻要求更像“祝英台”和“马文才”的婚姻,纵然两家地位和物质是门当户对的,但是2人的精神层面确却是“门不当”和“户不对”,“祝”、“马”这两个人放到现代可能就结不了婚,就是结了可能会很快“夫妻”分手的。第
2、“物化”在政治经济学里,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爱情作为上层建筑的范畴,它也1定会受到经济基础的制约和限制。人们只要在社会上生活,首先要将面临和解决的是物质生活,这是人类生存的前提,也是家庭延续的基础和基本条件,虽说现在随着人类社会生产力的高速发展,生存和温饱问题已经不是人们在成立家庭时考虑的首要问题和头等大事。但是,人们只要是生活在社会的大环境里,就1定会受到外界物质世界的影响与干扰,而人们对于物质的追求欲望却是无止境的,当没有满足基本的生存需求时,可能在成家时首当其冲要考虑的是“吃饱穿暖”,而“吃饱穿暖”后,就会自然而然的想到“吃好穿好”,如果“吃好穿好”之后就会本能的又想吃的“更好”,穿的“更好”,这是人的本性使然,也是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动力,就如同马斯洛的需求层次理论说的那样,人类的需求层次是在不断提升的。在这样的情况下,每个人在成家时,就必然会考虑与当时社会平均生活水平相匹配和相适应的物质经济条件,就会考虑到与当时社会平均消费水平相适应的经济能力,使得“物化”因素对家庭的和谐干扰影响较大。自古就有“贫贱夫妻百事哀”的说法,如果当你们家的经济情况与当时的社会消费水平差距较大,形成巨大的落差,这时候,你们无疑就成了那个时代的“贫贱”夫妻,当面对成家后的消费、住房、医疗、教育、养老等1系列问题时,让你们“焦头烂额”、“捉襟见肘”、“苦不堪言”时,这时候就会家庭矛盾突显,这样你们就会深刻领会到与周边生活差异之大的刺痛,也会处处领悟到“1分钱难倒英雄汉”的悲哀,以及感受家里“百事哀”的无奈,就很难有温馨幸福的家庭环境而言。这就是“物化”的重要性。第
3、“如闭调适”当具备了“匹配”和“物化” 的外部条件后,就要面临第3个非常关键,也是非常重要的环节,那就是夫妻2人的“调适”,前面两个环节如果说是婚姻的“硬件”,而“调适”环节就是婚姻的“软件”。所谓夫妻的“调适”,就是在成立家庭以后,两人的相互理解、相互包容、接受、体谅、关心、体贴等,这是婚姻的核心与根本,尽管你们具备了相互“匹配”和较好的“物化”条件以后,但这仅仅是个开端和起步,当两个人走到1起,在共同生活的过程中,在朝夕相处、日夜相伴的日子里,各种个体差异和区别不可避免的就会显现出来,这时候如果你们不互相包容、理解,相互接受适应,那么这种差异和不同就会无形中变成了影响家庭和谐的因素,久而久之,如果没有改变和调整岩含,就可能转化为家庭的分歧和矛盾,生活就会变得不再平静。为什么在生活中有许多夫妻各方面条件都挺般配,物质条件和经济条件也不错,结果婚后并不长久,最后劳燕分飞、各自东西,就是他们没有做好婚后的相互“调适”,彼此并未共容、接受和宽容所致;而许多夫妻在婚前看着2人“不合适”,双方的经济条件和物质基础也“1般般”,但是婚后却恩爱幸福、白头偕老、携手长久,这就是他们在婚后做好了磨合和包容,才使两人相互接受、彼此适应、共同面对,极好地完成了婚后的“适配”,这些都说明男女做好相互“调适”,是婚姻恒久的关键。



5、西周婚姻成立的条件


法律客观:


婚姻成立的要件包括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实质要件又称为,是指法律败盯规定的关于结婚当事人本身及双方之间的关系必须符合的条件,形式要件又称为结婚程序,是指法律规定的结婚程序及方式。结婚的实质要件又可分为必备条件和禁止条件,必备条件又称为积极要件,是指当事人人双方必须具有的不可缺少的条件;禁止条件又称为消极条件,或称婚姻障碍,是指法律明定不允许结婚的情况。我国《婚姻法》第5条规定:“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1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3者加以干涉”。第6条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十2周岁,女不得早于2十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第7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1的,禁止结婚:(1)直系血亲和3代以内的旁系血亲;(2)患有医毁枯贺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第8条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取得结婚证,即确定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根据纤派以上规定,在我国结婚的必备实质要件为:(1)男女双方完全自愿;(2)男女双方均达到法定婚龄;(3)1男1女结为夫妻,符合1夫1妻制。结婚的禁止条件为:(1)直系血亲之间禁止结婚;(2)3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之间禁止结婚;(3)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结婚的程序条件为:男女双方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取得结婚证,双方即确立夫妻关系,均需履行夫妻间的权利义务。



6、造成事实婚姻的原因有哪些?


许多群众在思想上甚至并未意识到结婚登记为婚姻关系成立的法定要件之1,而是将举行结婚仪式作为结婚的必备条件,在他们心目中认为只要男女双方在家长的主持下举行了结婚仪式就是名正言顺的夫妻,这使得在许多山区和农村贫困地区的居民将结婚当做是个人的私事,并不认为结婚应该与国情相符,应该纳入国家管理的轨道,从而导致了事实婚姻在农村地区的大量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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