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局不开事实收养证明,事开个证明事实婚姻的怎么写?

民政局不开事实收养证明


1、民政局不开事实收养证明


很多人都觉得血缘关系非常重要,但是血缘关系代表不了所有关系,有的人没有血缘关系但是彼此之间依然有很浓烈的亲情关系,因此对于领养孩子已经是很大1部分人都能够接受的1件事,而且现实中确实存在很多弃婴,那么民政局不开事实收养证明是怎么回事?


首先说1说什么是事实收养证明?事实收养证明是形成事实收养关系以后,申请收养关系提供的单位证明,如果民政局不出具该证明,那么收养人可以到所在工作单位或者是户口所在地居民村委会出具,内容包括收养人道德品质、健康状况、经济能力、有没有子女、年龄、婚姻状况等,更为重要的1点是要证明被收养人是以养父母和养子女1同生活。


同时需要注意私自收养孩子是不可行的,如果不能提供孩子出生证明等有关证明的情况下,民政部门是不会给公民办理收养手续的,而公民合法收养孩子之后,建议将有效资料拿到民政部门进行登记。


领养孩子不是随随便便的1件事,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收养人需要依法进行登记,并表明被收养人是谁监护,而规范收养登记行为可以很好的维护双方之间的合法权益,而且有收养证才能证面收养人和被收养人的关系,应当履行的责任和义务。


总之,办理收养手续要符合收养的条件,不符合就没有办法收养,因此收养孩子1定要按程序走,不然去政府机关办事把所谓的道理说上天都没有用。



2、事开个证明事实婚姻的怎么写?


事实婚姻是1种婚姻关系存在的方式,广义指男女双方在主观上具有永久生活的目的,在客观上具有未经结婚登记机关登记,未领取结婚证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事实。狭义指没有配偶的男女双方,未经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


自1994年2月1日以后,尽管我国《婚姻法》不再承认事实婚姻。民事范围事实婚姻不影响权利义务关系。


但这并不代表法律将彻底不承认事实婚姻,例如刑法中的重婚罪,有配偶而与他人形成事实婚姻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其形成事实婚姻,即使没有到民政部门进行结婚登记,仍然可以认定是重婚。



3、结婚证丢失了,有民政局开的婚姻证明可以给小孩上户口吗?


补1个结婚证,没有结婚证上不了,这个问题你不用想了。


理论上是可以办的,但是实际上有你应付所有问题的时间你补10个都够了。


原因是民政部现在是全国联网,在小孩上户口的时候,新版的结婚证有条码(有些城市没有)需要直接扫描,没证扫什么?(系统里面是有手动输入的,但是你不找人,没人给你办。)


因为手动输入后,以后万1你是假的或者有什么问题,输入的那个人是有1定的连带责任的,因此,只要她能抗住你的压力,办事员是绝对不会给你办的,你会非常麻烦的。


补证是最快捷的办法,没什么捷径。



4、可不可以请律师以文件方式证明双方事实婚姻的关系??


不可以。现在法律已经不保护事实婚姻。而且是否结婚只能以民政部门登记的为准,其他任何人的证明都无效。建议你以其他合理的理由将户口本拿到,例如找工作、公司登记或者办理旅游护照之类的,拿到了你们就可以去登记了。



5、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条例》实施之前非同居视为事实婚姻?至今是否还受法律保护?


您好,对方是否应该分的财产,最重要的是看他们的事实婚姻是否成立。


1.事实婚姻的定义是:没有配偶的男女,未进行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因此,事实婚姻的特征是:
1、男女双方都没有配偶
2、当事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对外以夫妻相待,具有创设夫妻关系的目的性和公开性
3、当事人未办理结婚登记


2.根据你提供的信息,我无法判断你父亲和该女子的同居关系何时开始。而且如果你主张他们不符合事实婚姻的要件,需要提供材料证明(基于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比如,走访群众、提供他们的生活经济支出来源的等等。


3.我国婚姻法规定:事实婚姻形成于1994年2月1日之前的,认定当事人之间形成夫妻关系。离婚需要诉讼离婚。(即经过法院,区别于登记离婚——当事人达成合意,携带离婚协议和身份证前往民政局即可)1旦事实婚姻的当事人离婚,对方有权利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即你父亲名下的房产。如果得不到房产,她可以要求以分割价款、作价补偿的方式取得财产。(另外,你说的经济补偿是另外1个概念,即离婚时,婚姻的1方由于抚养孩子,赡养老人,协助另1方工作等为家庭贡献较多的,可以要求对方给予经济上的补偿。经济补偿的性质不是离婚财产的分割,而是1种离婚后的照顾)


如果不形成事实婚姻,那么你父亲和该女子形成的就是普通的同居关系。该女子不得要求分割财产。但是在同居期间的收入,可以视为同居期间的共同共有,她有权要求分的此共同共有的财产。实务中,法官也会给予这样身份的女子(无婚姻名义,但同居时间很久)1定的经济上的照顾。


因此,她能否分的财产全在于你举证她与你父亲的事实婚姻在94年2月1日之前没有成立。(在那之后成立的仅是同居关系)但是举证难度较大。如果需要通过诉讼解决,建议你找婚姻法方面的律师咨询1下。


最后,祝你得到1个完满的答复。



6、民政局能不能为事实婚姻的人出具丧偶证明,就是生育子女前没有办理婚姻登记,之后配偶死亡未再婚姻的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1)


第5条 未按婚姻法第8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1 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2 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第6条 未按婚姻法第8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1方死亡,另1方以配偶身份主张享有继承权的,按照本解释第5条的原则处理。


因此,你们若在1994年以前就同居生子,按事实婚姻处理。如果是在1994年以后同居生活,既无婚姻登记,依法只能视同同居关系。当地民政部门就不能为你们出具丧偶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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