冒名与他人结婚时合法婚姻吗,冒名顶替的婚姻有效吗

冒名与他人结婚时合法婚姻吗



1、冒名与他人结婚时合法婚姻吗

现实生活中,冒名结婚常见于冒名者本人未达法定婚龄结婚或诈骗婚姻之中,是指非以本人真实姓名与他人结婚,而冒充他人之身份申请登记结婚,在婚姻登记机关签字申请结婚并领取结婚证的,是冒名者本人,被冒名者或知情,或不知情。在人民法院受理的诸多离婚案件中,结婚登记存在瑕疵的现象数见不鲜,存在的瑕疵情形也复杂多样。 谈到婚姻关系的效力,首先应解决“冒名”登记结婚的处理,在司法实践中,对此种情形的处理意见各不相同。主要有3种处理意见: 第1种,认为婚姻登记行政行为存在瑕疵,依法予以撤销。我国《婚姻法》虽然仅规定受胁迫登记结婚的,才可申请撤销婚姻登记,因其他虚假登记而领取的结婚证,民政部门无权予以撤销。但是,对当事人在婚姻登记过程中弄虚作假骗取婚姻登记的情形,尤其是被他人冒名登记结婚的情形,申请人可通过行政诉讼途径由法院来审查民政部门婚姻登记行政行为是否合法。本案中王某强因行政机关婚姻登记行政行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根据《行政诉讼法》第2条的规定,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诉讼法》第7十条也规定,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存在主要证据不足,人民法院可以判决撤销或部分撤销,故本案人民法院判决撤销结婚登记。 第2种,认为婚姻无效。结合本案案情,虽然从形式要件及程序要件来看,民政部门进行了必要的形式审查,颁证程序也不存在违法情形。但因王某永冒用他人姓名,民政部门受王某永的欺骗而作出了婚姻登记行政行为,该行政行为显然具有瑕疵,不符合《婚姻法》、《婚姻登记条例》和其他相关规定,该行政行为属于无效行政行为的情形,应当确认为无效。

冒名顶替的婚姻有效吗



2、冒名顶替的婚姻有效吗

知识梳理 1. 他人代理或者冒名顶替进行结婚登记效力的认定 (1)如果当事人明知他人代理其进行结婚登记,或者当事人委托他人为其进行结婚登记,且当事人在进行过结婚登记后,有举行结婚仪式、共同生活及育有子女等情形的,因为当事人属于自愿结婚,他人代理或者冒名顶替进行结婚登记并不是影响婚姻关系效力的实质条件,不能因此认定当事人之间的婚姻关系无效; (2)如果他人在违背当事人意愿或在当事人不知情的情况下代理或者冒名顶替当事人进行结婚登记,被冒名的当事人请求撤销结婚证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 借用他人身份证进行结婚登记 我国对婚姻关系确立形式采取登记主义模式,记载于结婚证上的申请人才是行政机关许可缔结婚姻并承认婚姻关系的当事人。行政机关颁发的结婚证,实际确立的是被借用身份证件之人与持有真实身份证件之人夫妻关系的有效法律文件,具有公示公信的效力,是形式合法的婚姻关系,在未经法定机关通过法定程序撤销前,不能直接否认其效力。 基于行政行为的相对性,该结婚证的效力不应及于实际共同生活的当事人,当事人之间不存在法律所承认的婚姻关系。 3. 1方使用虚假身份证件,以骗取钱财为目的与另1方登记结婚,婚后不久即下落不明,另1方起诉离婚被法院以没有明确的被告为理由裁定驳回,如何处理? 婚姻登记机关在受骗的情况下作出的婚姻登记发证行为,属于无效行政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7条规定,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依法不成立或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确认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无效的判决。 因此,受骗1方的救济途径是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结婚登记。 结 语 婚姻关系是人身依附性较强的法律关系,但是对于除《婚姻法》第10条的规定之外,1些涉及结婚程序上的瑕疵行为或者其他形式要件上的瑕疵,并不会必然导致婚姻关系的无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3)》的规定,法院对于《婚姻法》第10条规定以外的情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1般驳回当事人的申请。当事人如果仍然认为婚姻关系成立存在瑕疵主张撤销婚姻登记的,法院可以告知其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冒名与他人结婚是合法婚姻吗



3、冒名与他人结婚是合法婚姻吗

现实生活中,冒名结婚常见于冒名者本人未达法定婚龄结婚或诈骗婚姻之中,是指非以本人真实姓名与他人结婚,而冒充他人之身份申请登记结婚,在婚姻登记机关签字申请结婚并领取结婚证的,是冒名者本人,被冒名者或知情,或不知情。在人民法院受理的诸多离婚案件中,结婚登记存在瑕疵的现象数见不鲜,存在的瑕疵情形也复杂多样。 谈到婚姻关系的效力,首先应解决“冒名”登记结婚的处理,在司法实践中,对此种情形的处理意见各不相同。主要有3种处理意见: 第1种,认为婚姻登记行政行为存在瑕疵,依法予以撤销。我国《婚姻法》虽然仅规定受胁迫登记结婚的,才可申请撤销婚姻登记,因其他虚假登记而领取的结婚证,民政部门无权予以撤销。但是,对当事人在婚姻登记过程中弄虚作假骗取婚姻登记的情形,尤其是被他人冒名登记结婚的情形,申请人可通过行政诉讼途径由法院来审查民政部门婚姻登记行政行为是否合法。本案中王某强因行政机关婚姻登记行政行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根据《行政诉讼法》第2条的规定,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诉讼法》第7十条也规定,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存在主要证据不足,人民法院可以判决撤销或部分撤销,故本案人民法院判决撤销结婚登记。 第2种,认为婚姻无效。结合本案案情,虽然从形式要件及程序要件来看,民政部门进行了必要的形式审查,颁证程序也不存在违法情形。但因王某永冒用他人姓名,民政部门受王某永的欺骗而作出了婚姻登记行政行为,该行政行为显然具有瑕疵,不符合《婚姻法》、《婚姻登记条例》和其他相关规定,该行政行为属于无效行政行为的情形,应当确认为无效。 第3种,认为只要符合婚姻登记的实质要件,婚姻关系有效。此种观点认为,程序上的瑕疵不影响婚姻的实质效力。本案双方当事人虽有冒名结婚的情形存在,但双方当事人在诉讼时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不存在《婚姻法》第十条规定的婚姻无效情形,也不存在可撤销情形。因此,双方当事人的婚姻应当有效,双方当事人如要解除婚姻关系只有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解决。 综上,结合司法实践以及本案案情,对于上述3种处理意见,笔者更赞同第1种处理意见。认为第1种处理意见不仅维护行政机关的权威和社会秩序的稳定性,也有效的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更有效解决了因“冒名”登记结婚后所遗留的问题,诸如被“冒名”者的户籍、婚姻登记等问题。

冒名顶替的婚姻怎么判?



4、冒名顶替的婚姻怎么判?

冒名顶替的婚姻不是无效婚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无效婚姻是:男女双方不是自愿结婚的,1方或者双方在结婚时被胁迫、被欺诈;男女双方是直系血亲或者3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男女双方未达到法定婚龄。而冒名顶替的婚姻不是婚姻无效的情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千04十6条 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1方对另1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1)》第十7条 当事人以民法典第1千05十1条规定的3种无效婚姻以外的情形请求确认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当事人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撤销结婚登记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冒名顶替结婚登记 婚姻无效



5、冒名顶替结婚登记 婚姻无效

【案情】   原告李某与被告王某于2005年在深圳打工时相识,随后同居,因为被告没有到法定结婚年龄,原告李某以自己的名字、被告王某以其姐王甲的名字登记结婚。原、被告“婚后”共同生活初期,双方感情尚好,后因性格不合,导致感情破裂而诉请“离婚”。   【分析】   婚姻法第8条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而本案结婚证上男方并没有到现场登记,因此,只能确定为婚姻登记瑕疵,因而只能根据婚姻法解释(3)第1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撤销结婚登记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结婚登记。至于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关系只能适用同居关系来处理。   【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先通过冒名顶替方式骗取结婚登记,企图规避法律,因登记主体与实际不符,故当事人之关系自始为无效婚姻关系。最终法院裁定驳回起诉,并向婚姻登记机关发出司法建议撤销该结婚证书。   【点评】   

1、我国对婚姻关系确立形式采取登记模式,婚姻登记机关颁发结婚证属行政许可行为。结婚证具有公示公信的效力,针对的对象是特定的,只对结婚证登记的人员有约束力,基于行政行为的相对性,该结婚证的效力不应及于本案中的原、被告,当事人之间自始不具有法律承认的婚姻关系。   

2、法院受理离婚诉讼的前提,是应当具备结婚登记的有效性,即法院只能针对1个形式有效的婚姻关系,通过审理作出是否准许当事人离婚的判决。婚姻登记为行政行为,对于婚姻登记瑕疵,应由登记机关履行撤销该结婚证书。   

3、如果承认冒名顶替办理婚姻登记为有效,将促使重婚率上升,危害社会稳定。   

4、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第3条、第4条之规定,作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其前提是针对结婚登记形式有效的婚姻关系,诉讼当事人姓名须与结婚证相1致;并且属于《婚姻法》第10条所列举:(1)重婚的;(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4)未到法定婚龄等情形。因此,法院应当依法裁定驳回起诉。

对冒名婚姻法院应驳回诉讼请求



6、对冒名婚姻法院应驳回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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