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领证的婚前赠与是否可以撤回?关于离婚协议中赠予条款能否撤销问题
1、没有领证的婚前赠与是否可以撤回?
《婚姻法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并非针对双方已共同生活的情形。如果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已共同生活,当事人主张返还彩礼的,可以根据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原因、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彩礼的数额、有无生育子女、财产使用情况、双方经济状况等酌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数额。婚姻法是以双方同意,并申领结婚证,予以法律承认的婚姻形式。不领证,以前叫事实婚姻,2005新婚姻法以后没有事实婚姻一说,也没有非法同居一说,也就是说只要没领证,住多久都是同居。而彩礼是基于婚姻的基础,一方的赠予,如果没领证。
2、关于离婚协议中赠予条款能否撤销问题
对于离婚协议中的“财产赠与”能否撤销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看具体行为是属于绝大多数情况下的附随行为还是属于单纯的赠与,对于单纯的赠与,除经过公证或人民法院的裁判确认的以外应允许当事人行使撤销权。对于属附随行为的赠与则不能准许当事人撤销,典型的附随行为有以下几种情形:
1、 导致感情破裂而离婚的过错方给予对方的带有赔偿、补偿性质的赠与;
2、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在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方面付出较多义务,另一方因此而给付的补偿性质的赠与;
3、离婚协议中的有一方抚养未成年子女或尽主要抚养义务,另一方所给予的具有抚养义务性质的赠与;
4、在分割共同财产时一方分的大部分财产,因此而个人财产给予对方的具有补偿性质的赠与;
5、依婚姻法第四十二条而给付的具有。
3、《婚姻法》规定离婚协议中的“财产赠与”可以撤销吗
一、离婚协议中财产赠与可以撤销吗? 离婚协议中财产赠与条款的特质决定了其不同于赠与合同,在法律适用上不应当适用《合同法》来进行调整,而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规定,即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法院仅在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才可将有关财产分割的条款撤销。男女双方在协议离婚时约定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子女,属于双方对财产分割达成的一致意见,反悔一方没有证据证明所达成的协议存在欺诈、胁迫情形的,依法不应予以变更撤销。 二、具体情况 第一,从离婚协议中财产赠与条款订立的主体来看,该赠与条款的订立是发生在特定身份关系当事人之。
4、结婚后,赠与对方的房产离婚后怎么办?
一般地,如果夫妻双方愿意协议离婚,双方只需达成离婚协议,再去婚姻登记部门办理离婚手续即可,但问题是现在家庭的婚姻财产构成相当复杂,基本上都存在房产、车子财产纠纷,夫妻双方后妥协达成离婚协议,大多数情况下一方会作出让步在协议中约定“甲方自愿将共同的房产赠与乙方”条款,问题来了,在法律的里是 一般地,如果夫妻双方愿意协议离婚,双方只需达成离婚协议,再去婚姻登记部门办理离婚手续即可,但问题是现在家庭的婚姻财产构成相当复杂,基本上都存在房产、车子财产纠纷,夫妻双方后妥协达成离婚协议,大多数情况下一方会作出让步在协议中约定“甲方自愿将共同的 房产赠与 乙方”条款,问题来了,在法律的里是怎样看待这一条款的? 这类案件无疑都涉及到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