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婚姻介绍管理办法

兰州市婚姻介绍管理办法



1、兰州市婚姻介绍管理办法

第1条 为了加强婚姻介绍管理,规范婚姻介绍服务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及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2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婚姻介绍服务的组织及其从业人员和征婚当事人,均应遵守本办法。第3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有偿婚姻介绍服务,应当成立婚姻介绍机构。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无偿公益性婚姻介绍服务活动,应当事先向婚姻介绍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4条 婚姻介绍服务和征婚、应征,应当坚持自愿、诚实、信用、守约的原则。 婚姻介绍服务,应当充分尊重征婚当事人的意志。第5条 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全市婚姻介绍机构及婚姻介绍服务活动的行政主管部门。 县、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婚姻介绍机构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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