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的规定,办理结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 )。A.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B.非双...,我国婚姻登记条例

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的规定,办理结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 )。A.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B.非双...



1、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的规定,办理结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 )。A.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B.非双...

参考答案:ABCD 。

我国婚姻登记条例



2、我国婚姻登记条例

导读:本文介绍了我国婚姻登记条例。婚姻登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 387 号 《婚姻登记条例》已经2003年7月30日国务院第1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以下是婚姻登记条例的具体内容。   第1章 总 则  第1条 为了保障婚姻自由、1夫1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的实施,加强婚姻登记管理工作,保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处理违法的婚姻行为,根据婚姻法和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2条 中国公民在中国境内结婚、离婚、复婚的,必须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登记。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华侨同国内公民以及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居民同内地居民之间的婚姻登记,分别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3条 依法履行婚姻登记的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4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婚姻登记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婚姻登记管理工作。   第2章 婚姻登记管理机关  第5条 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在城市是街道办事处或者市辖区、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在农村是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  第6条 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的职责:  (1)办理婚姻登记;  (2)出具婚姻关系证明;  (3)依法处理违法的婚姻行为;  (4)宣传婚姻法律,倡导文明婚俗。  第7条 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的婚姻登记管理人员,应当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进行业务培训,经考试合格,发给婚姻登记管理员证书。   第3章 婚姻登记  第8条 申请婚姻登记的当事人,应当如实向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提供本条例规定的有关证件和证明,不得隐瞒真实情况。  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婚姻登记,不得要求当事人出具本条例规定以外的其他证件和证明。  第9条 当事人结婚的,必须双方亲自到1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申请时,应当持下列证件和证明:  (1)户口证明;  (2)居民身份证;  (3)所在单位、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离过婚的,还应当持离婚证。  在实行婚前健康检查的地方,申请结婚登记的当事人,必须到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婚前健康检查,向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提交婚前健康检查证明。  第十条 在具备条件的地方,应当建立婚前健康检查制度。实施婚前健康检查的具体地域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提出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1条 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对当事人的结婚申请进行审查,符合结婚条件的,应当即时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对离过婚的,应当注销其离婚证。当事人从取得结婚证起,确立夫妻关系。  第十2条 申请结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1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不予登记:  (1)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  (2)非自愿的;  (3)已有配偶的;  (4)属于直系血亲或者3代以内旁系血亲的;  (5)患有法律规定禁止结婚或者暂缓结婚的疾病的。  第十3条 申请结婚登记的当事人受单位或者他人干涉,不能获得所需证明时,经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查明确实符合结婚条件的,应当予以登记。  第十4条 当事人离婚的,必须双方亲自到1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申请时,应当持下列证件和证明:  (1)户口证明;  (2)居民身份证;  (3)所在单位、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出具的介绍信;  (4)离婚协议书;  (5)结婚证。  第十5条 离婚协议书应当写明双方当事人的离婚意思表示、子女抚养、夫妻1方生活困难的经济帮助、财产及债务处理等协议事项。协议的内容应当有利于保护妇女和子女的合法权益。

1986婚姻登记管理条例?



3、1986婚姻登记管理条例?

第1条 为了保障婚姻自由、1夫1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的实施,加强婚姻登记管理工作,保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处理违法的婚姻行为,根据婚姻法和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第2条 中国公民在中国境内结婚、离婚、复婚的,必须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登记。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华侨同国内公民以及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居民同内地居民之间的婚姻登记,分别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第3条 依法履行婚姻登记的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第4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婚姻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婚姻登记管理工作。第2章 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第5条 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在城市是街道办事处或者市辖区、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在农村是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第6条 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的职责:(1)办理婚姻登记;(2)出具婚姻关系证明;(3)依法处理违法的婚姻行为;(4)宣传婚姻法律,倡导文明婚俗。第7条 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的婚姻登记管理人员,应当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进行业务培训,经考试合格,发给婚姻登记管理员证书。第3章 婚姻登记第8条 申请婚姻登记的当事人,应当如实向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提供本条例规定的有关证件和证明,不得隐瞒真实情况。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婚姻登记,不得要求当事人出具本条例规定以外的其他证件和证明。第9条 当事人结婚的,必须双方亲自到1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申请时,应当持下列证件和证明:(1)户口证明;(2)居民身份证;(3)所在单位、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离过婚的,还应当持离婚证。在实行婚前健康检查的地方,申请结婚登记的当事人,必须到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婚前健康检查,向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提交婚前健康检查证明。第十条 在具备条件的地方,应当建立婚前健康检查制度。实施婚前健康检查的具体地域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提出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第十1条 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对当事人的结婚申请进行审查,符合结婚条件的,应当即时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对离过婚的,应当注销其离婚证。当事人从取得结婚证起,确立夫妻关系。第十2条 申请结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1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不予登记:(1)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2)非自愿的;(3)已有配偶的;(4)属于直系血亲或者3代以内旁系血亲的;(5)患有法律规定禁止结婚或者暂缓结婚的疾病的。第十3条 申请结婚登记的当事人受单位或者他人干涉,不能获得所需证明时,经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查明确实符合结婚条件的,应当予以登记。第十4条 当事人离婚的,必须双方亲自到1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申请时,应当持下列证件和证明:(1)户口证明;(2)居民身份证;(3)所在单位、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出具的介绍信;。

新的婚姻登记条例对结婚登记的机关和程序是怎样规定



4、新的婚姻登记条例对结婚登记的机关和程序是怎样规定

您好! 根据2003年的《婚姻登记条例》第2章“结婚登记”的相关规定:   第4条 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1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结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第5条 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1)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2)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3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办理结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1)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   (2)经居住地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3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办理结婚登记的华侨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1)本人的有效护照;  (2)居住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3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3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   办理结婚登记的外国人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1)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   (2)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或者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   第6条 办理结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1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   (1)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   (2)非双方自愿的;   (3)1方或者双方已有配偶的;   (4)属于直系血亲或者3代以内旁系血亲的;   (5)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   第7条 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结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对当事人符合结婚条件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对当事人不符合结婚条件不予登记的,应当向当事人说明理由。   第8条 男女双方补办结婚登记的,适用本条例结婚登记的规定。   第9条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十1条的规定向婚姻登记机关请求撤销其婚姻的,应当出具下列证明材料:   (1)本人的身份证、结婚证;   (2)能够证明受胁迫结婚的证明材料。   婚姻登记机关经审查认为受胁迫结婚的情况属实且不涉及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问题的,应当撤销该婚姻,宣告结婚证作废。 祝愉快!。

婚姻登记条例



5、婚姻登记条例

【登记】结婚登记相关事项

1、结婚登记条件

1、男女双方必须自愿结婚。

2、结婚年龄:男年满22周岁.女年满20周岁。

3、双方均无配偶(未婚、离婚、丧偶)。

4、双方没有直系血亲和3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

2、结婚登记提交的证件

1、本人常住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3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3、当事人提交3张2寸近期半身免冠彩色合影照片。

3、结婚登记的程序

1、要求结婚登记的男女双方持所需证件共同到1方常住户口的区、县级市民政局(或镇人民政府)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2、双方当事人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各填写1份《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

3、双方当事人必须在婚姻登记员面前亲自在《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中“声明人”1栏签名或按指印。

4、婚姻登记机关对双方提交的证件、声明进行审查,符合结婚登记条件的,准予登记。

4、结婚登记的时限、收费标准

1、登记时限:证件材料齐全,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

2、收费标准:国内结婚登记每对9元。 注意: 民政部关于贯彻执行《婚姻登记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 当事人无法出具居民户口簿的,婚姻登记机关可凭公安部门或有关户籍管理机构出具的加盖印章的户籍证明办理婚姻登记;当事人属于集体户口的,婚姻登记机关可凭集体户口簿内本人的户口卡片或加盖单位印章的记载其户籍情况的户口簿复印件办理婚姻登记。 如果是再婚者须有以上手续外,还需带上协议离婚证书或法院判决书。复婚者可不做婚检,但必须带上有效的法律证件。

婚姻登记条例(全文)



6、婚姻登记条例(全文)

导读:随着两性关系的现代化,现在更多的当事者并不愿意自己的婚姻让别人介入,尤其与私人生活没有必然联系的单位。而新的婚姻登记条例出台,意味着“单位”正式退出这个领域。人民享有更多私权,国家只管公共事务,这是现代社会发展的1种趋势。   第1章 总则   第1条 为了规范婚姻登记工作,保障婚姻自由、1夫1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的实施,保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制定本条例。   第2条 内地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按照便民原则确定农村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具体机关。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内地居民同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以下简称香港居民)、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以下简称澳门居民)、台湾地区居民(以下简称台湾居民)、华侨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确定的机关。   第3条 婚姻登记机关的婚姻登记员应当接受婚姻登记业务培训,经考核合格,方可从事婚姻登记工作。   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婚姻登记,除按收费标准向当事人收取工本费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或者附加其他义务。   第2章 结婚登记   第4条 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1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结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第5条 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1)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2)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3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办理结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1)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   (2)经居住地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3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办理结婚登记的华侨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1)本人的有效护照;   (2)居住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3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3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   办理结婚登记的外国人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1)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   (2)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或者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   第6条 办理结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1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   (1)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   (2)非双方自愿的;   (3)1方或者双方已有配偶的;   (4)属于直系血亲或者3代以内旁系血亲的;   (5)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   第7条 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结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对当事人符合结婚条件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对当事人不符合结婚条件不予登记的,应当向当事人说明理由。   第8条 男女双方补办结婚登记的,适用本条例结婚登记的规定。   第9条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十1条的规定向婚姻登记机关请求撤销其婚姻的,应当出具下列证明材料:   (1)本人的身份证、结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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