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实施后婚姻法司法解释还有效吗,2018新婚姻法几月实施

民法典实施后婚姻法司法解释还有效吗

1、民法典实施后婚姻法司法解释还有效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实施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司法解释将被废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条本编调整因婚姻家庭产生的民事关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九十一条本解释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2018新婚姻法几月实施

2、2018新婚姻法几月实施

2018年婚姻法没有进行修正。最近一次修订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已于2011年7月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2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8月13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公布的《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三)》(以下简称《解释三》),引爆了处于离婚战的夫妻间一系列敏感话题,争议最大的就是房产归属,不少人声称新法对妇女不公平。中申律师认为,婚姻法对妇女有众多救济途径,并非离婚了就“一无所有”。针对《解释三》,媒体曾做过一项民意调查:65.8%的人关注“婚前贷款购房属于购房者个人财产的规定”;60.5%的人关注“父母为子女购房属于子女个人财产的规定”。扩展资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解读:现行法律对夫妻共同财产、夫或妻一方个人财产的界定,在无约定的情况下,以婚姻登记时间为分水岭。这种简单的划分方法,在当前房屋产权性质多样,出资情况复杂的情况下,不仅给审判带来困惑,也会造成当事人的不公平。特别是当前产权证发放时间与购房时间间隔较长的实际情况下,一旦夫或妻一方婚前投入较多而婚龄较短,就将不动产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不符合权利义务相对等的民法精神。因此,《解释三》以不动产产权登记作为归属依据,比较合理。比如婚后女方没有工作或工资很低,男方工资很高,那么这个财产属于夫妻双方共有财产,不是个人的。至于首付,举个例子,比如一套房子是100万元,男方在婚前首付50万元,房产证登记在他的名下,后面的50万元房贷由婚后夫妻双方共同偿还。如果双方离婚,房产要判归男方,但是要给女方一定补偿,补偿分为两个部分:房产增值部分要补偿,比如房子增值到180万元,增值的80万元女方要拿到一半;另外还房贷的50万元,女方也要得到一半。即使妇女在婚姻生活中没有贡献或贡献小,但离婚后生活确实发生困难的,依据《婚姻法》规定,女方有权主张男方帮助,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参考资料来源:。

新婚姻法是什么时候颁布实施的

3、新婚姻法是什么时候颁布实施的

法律分析:新婚姻法实施时间是2001年4月28日。通常所说的新婚姻法,其实是指2001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正并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六条 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第一千零四十七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第一千零四十八条 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第一千零五十条 登记结婚后,按照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三)未到法定婚龄。

新婚姻法实施日期?

4、新婚姻法实施日期?

新婚姻法实施时间是2001年4月28日。通常所说的新婚姻法,其实是指2001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正并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

新婚姻法什么时候开始实施

5、新婚姻法什么时候开始实施

新婚姻法实施时间是2001年4月28日。通常所说的新婚姻法,其实是指2001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正并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法律依据】《婚姻法》第一条,本法是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准则。第二条,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实行计划生育。

现行婚姻法是什么时间颁布实施的

6、现行婚姻法是什么时间颁布实施的

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是1980年9月10日发布,从1981年1月1日起施行。后在2001被修改,修正后的婚姻法于2001年4月28日公布并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又对婚姻法做出了三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一)》自2001年12月27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自2004年4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三)》自2011年8月13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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