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继承纠纷裁判规则有哪些,人身关系的纠纷,比如婚姻或继承纠纷,我国仲裁机构不予受理是否正确?

婚姻继承纠纷裁判规则有哪些



1、婚姻继承纠纷裁判规则有哪些

人身关系的纠纷,比如婚姻或继承纠纷,我国仲裁机构不予受理是否正确?



2、人身关系的纠纷,比如婚姻或继承纠纷,我国仲裁机构不予受理是否正确?

当然正确。首先我国仲裁法有明确的规定不予受理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只有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婚姻、继承类纠纷都具备很强的人身属性,审理案件事实,法律关系时较为复杂,但是通过仲裁解决的都是较为单1类型的财产类纠纷,并且仲裁实行1裁终局的制度,也就是说经1次仲裁庭审理后,仲裁裁决即生效,双方当事人即应当按照裁决书履行。除此之外,适用仲裁的前提还需要双方有仲裁协议,有明确的约定仲裁委员会,实践中婚姻、继承类纠纷不会在双方先签订仲裁协议,以免日后发生纠纷,婚姻纠纷具体适用民法典婚姻编的规定,继承纠纷适用竭诚编的规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第3条 【消极适用范围】下列纠纷不能仲裁:   (1)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   (2)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第2条 【积极适用范围】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 第9条 【1裁终局制度】仲裁实行1裁终局的制度。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1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裁决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销或者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就该纠纷可以根据双方重新达成的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2十1条 【申请仲裁的条件】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有仲裁协议;   (2)有具体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   (3)属于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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