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婚姻怎么办理离婚,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有事实婚姻要离婚该如何办理呢

事实婚姻怎么办理离婚



1、事实婚姻怎么办理离婚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3.自民政部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之日起,没有配偶的男女,未办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按非法同居关系对待”的规定,你的情况不属于事实婚姻,只能被认定为同居关系。 解决因感情不和的分手问题,同样需要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7.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男女,1方要求“离婚”或解除同居关系,经查确属非法同居关系的,应1律判决予以解除”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财产分割按照下列规定进行: “8.人民法院审理非法同居关系的案件,如涉及非婚生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问题,应1并予以解决。具体分割财产时,应照顾妇女、儿童的利益,考虑财产的实际情况和双方的过错程度,妥善分割。 10.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1般共有财产处理。同居生活前,1方自愿赠送给对方的财物可比照赠与关系处理;1方向另1方索取的财物,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84〕法办字第112号《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条规定的精神处理。 11.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可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



2、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有事实婚姻要离婚该如何办理呢

如果你们是在1994年以后同居的,法律上没有事实婚姻这个概念,只是1种同居关系,你们本身就是自由的。如果你们之间有共同财产和小孩,可以请法院分割共同财产和判决小孩抚养权就行 了。



3、未登记,摆酒了,相处有2年,生了1个孩子,离婚后,孩子、财产或负债应如何分配??

目前你们属于事实婚姻,事实婚姻在2001年后的新婚姻法里面是不认可的,也就是说你们没有结婚,只能算同居,起诉到法院后法院会先建议你们补办登记再按照正常手续办理离婚或者按照解除同居关系论,我给你找了解除同居关系的资料,不容易,给点分吧   同居关系的解除   同居关系的解除,是同居这1社会关系产生各类纠纷的最主要环节。同居关系的解除,涉及到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有子女的,还涉及到子女的归属和抚养教育的问题,所以,这部分我就着重谈两个方面的问题,1是同居财产的分割问题,2是子女的抚养教育问题。   在谈论我的问题前,我得先来谈谈同居关系解除时,人民法院的受理问题。由于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所以,其解除问题,也不受法律限制;男女双方1般在自愿的基础上自行解除其同居关系,如果1方纠缠,另1方坚持要解除同居关系而诉至法院,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婚姻法>司法解释(2)》第1条就明确规定:“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所以,同居关系的解除,主要是通过双方当事人的沟通、协商来解决的。如协商困难,难达成1致意见的或需要第3方介入的,我觉得可以由当事人所在单位或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出面调解。由于立法的不完善,同居关系解除的随意性太大,对妇女和儿童的保护不利,所以,同居关系的解除,还是应该由人民法院来处理。   但法定的3种情况,对同居关系的解除,人民法院应依法受理。(1)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2)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引起纠纷的,(3)由子女的抚养问题引起纠纷的。   (1) 同居关系的财产分割   同居关系的财产是指同居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当事人所得的财产。由于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所以,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与离婚时的财产分割也大不1样。因为对同居关系财产的分割立法甚少,所以在实际的司法实践中就差异很大。综合各学者的观点,我认为分割同居期间的财产,可以借鉴离婚制度中财产的分割办法。如果当事人双方对财产事先有约定的,只要约定符合法律规定,应从约定分割;如没有约定的,在照顾妇女、儿童的利益,考虑财产的实际情况和双方无过错程度的情况下,妥善分割。具体的分割办法,我想根据我对同居的分类来分别探讨。   

1、未婚同居的财产分割   我们在前面已经说了,未婚同居者1般都是以感情为基础的,他们的同居生活其实与婚姻生活没有多大的区别。只由于他们的结合没有依照法定条件办理结婚登记而只能成立同居关系。他们的财产不能按照夫妻间的财产制度来分割。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10条规定:“解除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1般共有财产处理”。生活期间为1方的个人财产,解除同居关系时归个人所有。 首先应该指出的是,同居关系的财产中,如果1方坚持主张对某物的所有权,另1方又否定的,主张1方要负证明该物所有权归自己的责任。如不能证明,则按共同财产分割。   其次,就是共同购置物。如今流行按揭购房,对这种价值大,对双方影响大的物的分割,又存在许多的问题。当同居关系解除时,如果这按揭的期限未满,所有权还没有完全取得(下面我称这种所有权为“准所有权”),又怎么来分割呢?我认为可以分3种情况来讨论。(1)如果双方都主张对房屋的“准所有权”,则根据双方的经济状况、有无其他的住房等情况来考虑,适当照顾经济地位弱的1方。如果双方经济地位相当,可适当照顾妇女1方,但1方1旦取得房屋的“准所有权”,应给予已付房款的1半给对方,因为所取得的这1部分房屋所有权也是他们的共同财产来购买的。剩下的所有房款应由取得房屋“准所有权”的1方完全承担。(2)如果双方都不主张房屋的“准所有权”,则可以由双方协商对外转让,所得的房款双方均分。   再次,同居期间为1方赠予另1方的财产,在同居关系解除时,赠予人是否有权收回其赠予的财产?这里也有两种情况,1是看赠予人是否出于自愿。由于未婚同居有感情的基础,所以,我们不能排除当事人出于感情的流露,出于真心,心甘情愿地将自己的物品赠予给对方。我觉得这种赠予出于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受赠予人接受的物品,享有对该物的所有权:2是对方索要的物品。这种情况在婚外同居关系中更为常见,我将在后面谈到。   最后,对同居期间的债权债务的处理。如果其债权债务是同居当事人的个人债权债务,则由个人享有和承担;如果是共同的债权债务,则按共同的债权债务来处理,双方应该承担连带责任。这里的个人债权债务与共同的债权债务的界定,可以比照《婚姻法》中对夫妻的债权债务来处理。   (2) 对子女的抚养教育   如果因同居而有子女的,同居关系解除时,还存在对子女的抚养教育的问题。   对同居关系期间的子女在解除同居关系时,子女的归属问题。总的来说就是要有利于未成年人的成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9条规定:“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双方所生的非婚生子女,由哪1方抚养,双方协商;协商不成时,应根据子女的利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哺乳期内的子女,原则上应由母方抚养,如父方条件好,母方同意,也可由父方抚养。子女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征求子女本人的意见,1方将未成年的子女送他人抚养,须征得另1方的同意。”所以,比照法律应该好处理。   如何正确区分事实婚姻与非法同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规定:(1)1986年3月15日《婚姻登记办法》施行之前,未办结婚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1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如起诉时双方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可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如诉时1方或双方不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应认定为非法同居关系。(2) 1986年3月15日《婚姻登记办法》施行之后,未办结婚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1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如同居时双方均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可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如同居时1方或双方不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应认定为非法同居关系。(3)自民政部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之日起,未办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按非法同居关系对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1)》(以下简称《解释(1)》)第5条规定,未按婚姻法第8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1)1994年 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2)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前后两个司法解释的规定,对人民法院在审理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时认定事实婚姻和非法同居规定了不同的标准和处理办法。《解释(1)》考虑到事实婚姻关系形成的原因和具体情况的复杂性,为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和婚姻家庭关系的稳定,从实际出发,在1定时期内有限度地承认事实婚姻关系,然后逐步过渡到不承认主义。同时,解释后于《意见》公布实施,所以对《解释(1)》实施后的此类型案件应当优先适用《解释(1)》的规定。   古某与邓某在1994年《婚姻登记管理条例》颁布后,未办理结婚登记而同居生活。在同居生活期间,古某因意外死亡。邓某要求以配偶身份继承死者遗产。按照当时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的规定,自民政部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之日起,未办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按非法同居关系对待。古某与邓某是非法同居关系,双方在同居生活期间所购置的财产不是夫妻共有财产,邓某不能要求对该财产按夫妻共有财产加以分割;该财产是古某以其打工的收入购置的,是古某的个人财产。《意见》还规定:同居生活期间1方死亡,另1方要求继承死者遗产的,如认定为非法同居关系,而又符合继承法第十4条规定的,可根据相互扶助的具体情况处理。邓某在与古某共同生活期间,相互扶助,可以按照继承法的规定,分给她适当的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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