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登记结婚的婚姻受法律保护吗,女性婚姻受法律保护有几条

没有登记结婚的婚姻受法律保护吗

1、没有登记结婚的婚姻受法律保护吗

你们双方关系准确定义是同居关系,非法定婚姻,不受法律保护.如果财产没有争议,你们可以通过自行分开的方式解除同居关系.如果财产有争议,可以就财产问题提起诉讼.关于胎儿的问题,涉及对方有无生育权及你有无生育选择权的问题,对此问题法学界争议较大.现实可行的办法是明确表达分手的意见.两人先分开,过段时间再观察她,如果她没有堕胎,从朋友角度与她谈谈.满意请按采纳!

女性婚姻受法律保护有几条

2、女性婚姻受法律保护有几条

《婚姻法》是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准则,对家庭关系和家庭成员的个人利益都加以平等的保护。但是,对于妇女、儿童和老人的保护,在法律原则和精神上是有所侧重的。其第二条第二款就明确规定“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的原则。而男女平等、禁止包办和买卖婚姻、禁止重婚、禁止家庭暴力等规定,就是出于对妇女权益的保护考虑。因为,一方面,现实生活中女性还是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存在同男性实际上的不平等;另一方面,在包办和买卖婚姻、重婚、家庭暴力等行为中,受害更大的往往还是妇女。而第三十四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则是直接对妇女直接保护。

仪式婚姻在法律上受保护吗

3、仪式婚姻在法律上受保护吗

仪式婚姻在现实生活中,没有举行任何仪式的纯粹事实婚姻相对较少,绝大多数所谓的事实婚姻都举行了结婚仪式。对于应当办理登记而没有办理登记手续的仪式婚,应当如何处理,立法者并没有做出相应明确的规定,可谓法律漏洞。面对大量尚未“结婚”的“离婚”案件,在法律上要不要进行保护?保护到什么程度?法院作为国家的审判机关,本应当严格执行法律,但在审理仪式婚案件时,最高人民法院面对大量没有办理登记的仪式婚案件,却不得不采取容忍的态度:1979年《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的意见》规定:“要根据党的政策和婚姻法的有关规定,从实际情况出发,实事求是地解决。”1984年《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对起诉时双方都已达到婚姻法规定的婚龄和符合结婚的其他条件的,可按《婚姻法》第25条规定的精神处理。”1989年《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规定:“为保护妇女和儿童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婚姻家庭关系的稳定,维护安定团结,在一定时期内,有条件的承认其事实婚姻关系,是符合实际的。”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所作的上述司法解释,我们可以看到法院对仪式婚基本上是按照登记婚来处理的,我们也不难觉察到最高人民法院在妥协时的那种无可奈何。最高人民法院在被迫妥协的同时,已经深刻地意识到这种做法是对中国实际情况的迁就,不,仅在理论上难以自圆其说,更有不严格执法之嫌,因此早在1989年《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中就预先声明:“自民政部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之日起,未办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按非法同居关系对待”。这表明在对仪式婚进行保护的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已经在有计划地准备否认其法律效力,这个计划终于于1994年付诸实施。对于仪式婚的保护问题,最高人民法院以1994年2月1日为分水岭采取两种截然相反的态度:1994年2月1日以后,即使当事人符合结婚实质条件,只要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其婚姻关系一律无效,按非法同居关系处理,不受法律保护。延伸阅读: 没有结婚证如何办理离婚手续 没有结婚证的离婚程序 没有结婚证如何离婚。

没有领结婚证的婚姻受法律保护吗

4、没有领结婚证的婚姻受法律保护吗

法律分析:没有结婚证的婚姻不会受到法律的保护。这属于非法的行为,对自己的权利很不利。未领结婚证属于同居的关系,国家对同居关系是不提供法律保护的,如果是事实婚姻,情况就会有所不同。需要注意国家现实对事实婚姻的条件。现在很多都是办了婚礼,并没有申请办理结婚证,也就是没有领结婚证,然后以夫妻的名义同居在一起,这种情况不受法律的保护。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四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事实婚姻什么情况下受到法律保护

5、事实婚姻什么情况下受到法律保护

什么是事实婚姻,事实婚姻是否受到法律的保护,或者在什么情况下才会受到保护?下文为您详细介绍。   一、什么是事实婚姻   事实婚姻,指没有配偶的男女,未进行结婚登记,便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两性结合。事实婚姻是相对于合法登记的婚姻而言的,事实婚姻未经依法登记,本质上属于违法婚姻,但考虑到我国的现实国情,为了维持一定范围内的,特别是广大农村人口婚姻关系的稳定,国家对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男女双方之间的关系有条件的予以认可,这就产生了事实婚姻这一概念。   事实婚姻的构成需要以下要件:   (一)男女双方的同居,即男女双方在一起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行为始于   (一)男女双方的同居,即男女双方在一起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行为始于1994年2月1日以前;   (三)同居双方1994年以前同居时已经具备结婚的实质要件。所谓结婚的实质要件即男女双方建立夫妻关系所必须具备的条件,具体包括:双方均达到法定婚龄,男二十二周岁,女二十周岁;双方自愿结婚;双方均无配偶且不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二、事实婚姻是否受到法律的保护   对于事实婚姻是否受到法律的保护的问题,根据实际情况,在不同时期,我国法律、政策有不同的态度和主张。但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记管理条件》施行之后,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公民以夫妻名义同居的,或者符合结婚条件的当事人未经结婚登记以夫妻名义同居的,其婚姻关系无效,不受法律保护。即对事实婚姻采取的是不承认主义。   我国婚姻法规定,男女双方必须经过合法的婚姻登记并取得结婚证,才确定合法的夫妻关系,才能得到法律的保护。   其次符合结婚条件的事实婚姻,只有在补行登记后才能得到法律承认和保护   结婚,是婚姻关系当事人依法履行法律手续取得合法婚姻关系的法律行为,未经法定程序依法登记而以夫妻关系共同生活的,违反了法律的规定,由此而产生的人身、财产关系,也不受法律的保护。   所以为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夫妻”双方当事人在同居时已符合结婚登记条件,应予批评教育,提高法制观念,依法补办结婚登记。“夫妻”双方当事人在同居时有一方不符合结婚登记条件的,应予以撤销同居关系。   这里需要提醒的是广大女性朋友,因为事实婚姻中,女性往往是最大的受害者。有的农村女性选择与男友同居,甚至没有登记结婚就生了孩子。此时就会出现丈夫在外打工同他人登记结婚,而在家拉扯孩子的女人权利受到严重侵犯的现象。   为了避免这种悲剧的发生,按照法律规定登记结婚是十分必要的。但是一旦这种现象发生,当事人就需要马上拿起法律的武器,在律师的帮助下到法院起诉,维护自己的利益。

同居不受法律保护 “无证婚姻”隐患多

6、同居不受法律保护 “无证婚姻”隐患多

现实生活中,一些同居异性为了规避应尽的法律责任或义务,故意不结婚或把业已存在的婚姻关系解除,然而,他们并不知道法律是一把“双刃剑”,在他们规避法律责任和义务的同时,亦使他们本应享有的某些合法权益失去了法律保障。因为,是同居关系还是婚姻关系,法律意义大不相同。 “丈夫”死亡,她却无权继承遗产 离异后的许某与职业司机夏某于2004年开始同居,同居时许某25岁,夏某33岁。此后,为了逃避自认为繁琐的计生环孕检检查,双方一直未办理登记结婚手续。 2007年3月,夏某遭遇交通事故死亡,留下存款10万元。此前,夏某未留下遗嘱。在处理夏某的这10万元遗产时,许某与夏某的父母对继承份额问题发生分歧,夏某的父母遂诉至法院要求依法分割。 法院审理认为,夏某生前未立遗嘱,故对夏某的这10万元遗产只能按法定继承进行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24条第1款规定:“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10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8条“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之规定,许某未与夏某登记结婚就未与夏某确立夫妻关系,许某当然就不是夏某法律上的配偶,因此也就无权按照婚姻法第24条第1款、继承法第10条的规定来继承夏某的遗产。 法院最终判决夏某遗留的10万元由夏某的父母及夏某与许某共同所生子女按均等份额继承。 同居期间所得财产,另一方无权染指 2002年,个体户朱某与企业职工刘某开始同居。在双方共同生活期间,朱某从事水电安装经营,为避免日后可能经营不善给刘某带来的债务负担,双方一直未登记结婚。 2005 年起,由于生活琐事,双方产生矛盾感情逐渐恶化,直至发展到2007年初朱某起诉至法院要求解除与刘某的“ 婚姻”关系,并对刘某每月3000多元的工资所得按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法院最终依法裁定不予受理朱某要求解除与刘某的同居关系的起诉。

相似内容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