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婚姻离婚诉讼中一方在国内,一方在国外怎么处理,婚姻法中对涉外财产分割有何规定

涉外婚姻离婚诉讼中1方在国内,1方在国外怎么处理



1、涉外婚姻离婚诉讼中1方在国内,1方在国外怎么处理

我国《民法通则》第147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外国人结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离婚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 同时《民法通则》第144条规定 不动产的所有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意见第188条规定 我国法院受理的涉外离婚案件,离婚以及因离婚而引起的财产分割,适用我国法律。认定其婚姻是否有效,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 认定婚姻有效后,就有1个属地管辖权的问题。 法院对涉外离婚案件的管辖权: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等的规定,现将我国关于涉外离婚诉讼的管辖权原则归纳如下: 1.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在华要求离婚,应按我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在我国境外要求离婚的,当地法院是否受理,由该法院依其国内法决定。 3.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我国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1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受理。 4. 中国公民1方居住在国外,1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1方向我国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1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如国外1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1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我国民法院有权受理。如果双方均为出国人员,1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向出国前1方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 5.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1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6.在海外结婚并定居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1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受理。 关于离婚适用法律的问题。我国《民法通则》第147条规定,中国公民同外国人离婚,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根据这1规定,我国公民和外国人在我国申请离婚,应按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办理;由外国法院受理的我国公民和外国人的离婚案件,按外国的法律规定办理。 在国外的1方,可以不回国就委托律师办理离婚。离婚案件中的1方或双方,可以在不回国的情况下,委托律师代为办理离婚案件。但当事人必须向法院出具委托书和意见书,委托书和意见书须经当地公证机关公证、我驻外使领馆认证,亦可由我驻外使领馆直接公证)。意见书包括同意离婚或不同意离婚的书面意见,要求离婚或同意离婚的,还要出具公证后的对有关财产的分割、子女扶养等的书面处理意见。 对不在中国居住的当事人送交诉讼文书,分别情况,可以委托中国驻该国使、领馆代为送达,依协议委托外国法院代为送达,或通过外交途径送达(见域外送达)。还可以邮寄送达。离婚诉讼自收到判决书时生效。



2、婚姻法中对涉外财产分割有何规定

对于涉外婚姻的财产分割首先要认定其婚姻是否有效。我国《民法通则》第147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外国人结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离婚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同时第144条规定 不动产的所有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意见第188条规定 我国法院受理的涉外离婚案件,离婚以及因离婚而引起的财产分割,适用我国法律。认定其婚姻是否有效,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认定婚姻有效后,就有1个属地管辖权的问题。法院对涉外离婚案件的管辖权: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等的规定,现将我国关于涉外离婚诉讼的管辖权原则归纳如下: 1.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在华要求离婚,应按我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在我国境外要求离婚的,当地法院是否受理,由该法院依其国内法决定。 3.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我国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1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受理。 4. 中国公民1方居住在国外,1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1方向我国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1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如国外1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1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我国民法院有权受理。如果双方均为出国人员,1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向出国前1方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 5.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1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6.在海外结婚并定居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1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受理。 关于离婚适用法律的问题。我国《民法通则》第147条规定,中国公民同外国人离婚,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根据这1规定,我国公民和外国人在我国申请离婚,应按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办理;由外国法院受理的我国公民和外国人的离婚案件,按外国的法律规定办理。 在国外的1方,可以不回国就委托律师办理离婚。离婚案件中的1方或双方,可以在不回国的情况下,委托律师代为办理离婚案件。但当事人必须向法院出具委托书和意见书,委托书和意见书须经当地公证机关公证、我驻外使领馆认证,亦可由我驻外使领馆直接公证)。意见书包括同意离婚或不同意离婚的书面意见,要求离婚或同意离婚的,还要出具公证后的对有关财产的分割、子女扶养等的书面处理意见。 对不在中国居住的当事人送交诉讼文书,分别情况,可以委托中国驻该国使、领馆代为送达,依协议委托外国法院代为送达,或通过外交途径送达(见域外送达)。还可以邮寄送达。离婚诉讼自收到判决书时生效。确定管辖权问题之后,就可以适用管辖权属地的相关法律对财产进行分割。



3、涉外婚姻离婚诉讼中1方在国内,1方在国外怎么处理

我国《民法通则》第147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外国人结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离婚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 同时《民法通则》第144条规定 不动产的所有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意见第188条规定 我国法院受理的涉外离婚案件,离婚以及因离婚而引起的财产分割,适用我国法律。认定其婚姻是否有效,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 认定婚姻有效后,就有1个属地管辖权的问题。 法院对涉外离婚案件的管辖权: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等的规定,现将我国关于涉外离婚诉讼的管辖权原则归纳如下: 1.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在华要求离婚,应按我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在我国境外要求离婚的,当地法院是否受理,由该法院依其国内法决定。 3.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我国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1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受理。 4. 中国公民1方居住在国外,1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1方向我国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1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如国外1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1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我国民法院有权受理。如果双方均为出国人员,1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向出国前1方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 5.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1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6.在海外结婚并定居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1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受理。 关于离婚适用法律的问题。我国《民法通则》第147条规定,中国公民同外国人离婚,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根据这1规定,我国公民和外国人在我国申请离婚,应按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办理;由外国法院受理的我国公民和外国人的离婚案件,按外国的法律规定办理。 在国外的1方,可以不回国就委托律师办理离婚。离婚案件中的1方或双方,可以在不回国的情况下,委托律师代为办理离婚案件。但当事人必须向法院出具委托书和意见书,委托书和意见书须经当地公证机关公证、我驻外使领馆认证,亦可由我驻外使领馆直接公证)。意见书包括同意离婚或不同意离婚的书面意见,要求离婚或同意离婚的,还要出具公证后的对有关财产的分割、子女扶养等的书面处理意见。 对不在中国居住的当事人送交诉讼文书,分别情况,可以委托中国驻该国使、领馆代为送达,依协议委托外国法院代为送达,或通过外交途径送达(见域外送达)。还可以邮寄送达。离婚诉讼自收到判决书时生效。



4、涉外婚姻离婚财产分配的原则是什么?

1、涉外婚姻离婚财产分配的原则是什么? 需要按照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来进行的,根据《婚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以下简称《财产分割意见》)的规定,结合司法实践,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男女平等原则。男女平等原则既反映在《婚姻法》的各条法律规范中,又是人民法院处理婚姻家庭案件的办案指南。该原则体现在离婚财产分割上,就是夫妻双方有平等地分割共同财产的权利,平等地承担共同债务的义务;

2、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则。这里的“照顾”,既可以在财产份额上给予女方适当多分,也可以在财产种类上将某项生活特别需要的财产,比如住房,分配给女方。毕竟从习惯势力上、从传统因素的影响所造成的障碍上、从妇女的家务负担、生理特点上讲,离婚后1般妇女在寻找工作和谋生能力上也较男子要弱,更需要社会给予更多的帮助。同时,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要特别注意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权益。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不能列入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3、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则。在离婚分割共同财产时,不应损害财产效用、性能和经济价值。在对共同财产中的生产资料进行分割时,应尽可能分给需要该生产资料、能更好发挥该生产资料效用的1方;在对共同财产中的生活资料进行分割时,要尽量满足个人从事专业或职业需要,以发挥物的使用价值。不可分物按实际需要和有利发挥效用原则归1方所有,分得方应依公平原则,按离婚时的实际价值给另1方相应的补偿;

4、权利不得滥用原则。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不得把属于国家、集体和他人所有的财产当作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不得借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名义损害他人合法利益;

5、夫妻1方所有的财产,在共同生活中消耗、毁损、灭失的,另1方不予补偿。这是司法实践经验的总结,符合夫妻关系和婚姻生活本质的要求,有利于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2、司法解释 离婚财产分割即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是离婚时依法将夫妻共同财产划分为各自的个人财产。现行《婚姻法》第17条到第19条明确了夫妻共同财产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以列举式和概括式的方式规定了夫妻共同财产的内容,该法也规定了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有协议分割和判决分割两种做法。离婚时,双方有合法婚姻财产约定的,依约定。1方的特有财产归本人所有。夫妻共同财产1般应当均等分割,必要时亦可不均等,有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依法判决。 需要明确的是,外国人在我国结婚的,需要遵守我国的相关法律规定,并对相关情况进行处理,如果不遵守我国的相关法律规定,则构成违法行为,需要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处理,具体情况应当结合双方当事人的协商意见来认定。 延伸阅读: 离婚财产分割的原则是怎样的 夫妻离婚财产分割协议 离婚财产分割有哪些规定?。



5、涉外婚姻财产纠纷要怎样解决

涉外婚姻由于涉及到两个国家或地区的法律,规定会有所不同,那么涉外婚姻财产纠纷应该怎样解决呢?请跟随小编1起阅读下面的文章了解涉外婚姻离婚财产分割案件适用中国诉讼时效规定的前提是准据法为中国法,法院对涉外离婚财产分割案件进行审理,首先应当明确该涉外离婚财产分割案件的准据法,只有在准据法为中国法的前提下,方能适用中国法律有关诉讼时效的规定。 在中国法院进行诉讼确定准据法需按照民法通则第8章关于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法律适用等规定来执行。民法通则第1百4十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外国人结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离婚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同时第1百4十4条规定,不动产的所有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意见第188条规定:我国法院受理的涉外离婚案件,离婚以及因离婚而引起的财产分割,适用我国法律。认定其婚姻是否有效,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在夫妻双方婚姻关系终止之后,1方就双方的财产分割产生争议,可以向中国法院提起诉讼,只要中国法院就双方的诉讼存在管辖权。在中国法院受理该案件时,双方的涉外离婚财产分割案件应当适用中国法律的规定,从而也就应当适用中国法律有关诉讼时效的相关规定。但是涉外婚姻关系的终止存在其复杂性,如何认定涉外婚姻关系终止的时间,直接决定着离婚财产分割时诉讼时效的起算时间。世界各国的民法规定中都规定了:不动产的所有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有以下几种情况应当注意:

1、基于这1条规定,双方离婚时所涉及的财产纠纷,不1定能够在离婚时1并解决。也就是说,如果双方办理离婚时,还有部分不动产是在其他国家或地区,那么在办理离婚的法院,只能处理位于该离婚地法院的不动产和动产,对于不在离婚地法院的不动产,双方只能另行在该不动产所在地解决该不动产争议。

2、离婚双方已经在其他国家办理了离婚手续,但涉及不动产在中国尚未分割处理。如果双方对位于中国的不动产不能协议解决而需通过法院诉讼解决的,双方应当首先向提出申请1方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双方在国外的离婚是有效的,之后才能请该不动产所在地法院诉讼解决财产纠纷。财产分割案件适用中国诉讼时效规定的前提是准据法为中国法,法院对涉外离婚财产分割案件进行审理,首先应当明确该涉外离婚财产分割案件的准据法,只有在准据法为中国法的前提下,方能适用中国法律有关诉讼时效的规定。 在中国法院进行诉讼确定准据法需按照民法通则第8章关于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法律适用等规定来执行。民法通则第1百4十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外国人结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离婚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同时第1百4十4条规定,不动产的所有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意见第188条规定:我国法院受理的涉外离婚案件,离婚以及因离婚而引起的财产分割,适用我国法律。认定其婚姻是否有效,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



6、涉外婚姻中婚姻当事人以旧是否离婚离婚后财产处理问题离婚后子女抚养问题教育?

依据《华侨同国内公民、港澳同胞同内地公民之间办理婚姻登记的几项规定》,1方为华侨另1方为国内公民,双方自愿离婚和复婚,凡要求在国内(内地)办理的,男女双方须共同到国内(内地)1方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登记。申请时,华侨所持的身份证应该是我驻该国使、领馆颁发的本人护照。 双方均为华侨,1方居住在国内,1方居住在国外,如自愿离婚并且对子女抚养和财产分配均无异议,双方到国内1方户籍所在地或住所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手续。 双方均为居住国外的华侨,原则上向其居住国的有关机关办理离婚手续。但是居住国因某种原因不能受理的,如果他们原先是在国内办理的结婚登记,双方可回国内原登记机关办理离婚手续。如果他们原先是在我国驻该国使、领馆办理结婚登记的,可向原经办结婚登记的使、领馆办理离婚登记。 双方均为回国定居华侨,应到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 夫妻离婚时,对于子女抚养权的归属1般先协商解决,如果双方协商1致,不管归哪1方抚养,或者是双方轮流抚养、共同抚养,法院1般都不会干涉。如果协商不成由法院判决,法院在判决孩子的抚养权问题时主要是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进行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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