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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样的做法从法律角度上来说的确是违反了平等就业的原则。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22条、23条规定,“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和社会保障权利。各单位在录用职工时,除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各单位在录用女职工时,应当依法与其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中不得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 《就业促进法》第26条、27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职业中介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应当向劳动者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和公平的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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